王冠璽觀點:宗教對建構法治秩序的影響

2023-05-24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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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教會、教堂,示意圖。(資料照,取自Unsplash)

基督教、教會、教堂,示意圖。(資料照,取自Unsplash)

卡爾‧雅斯佩斯(Karl Theodor Jaspers)表示,西方世界的歷史哲學之基礎在於基督教信仰。黑格爾(Hegel)也說過,所有的歷史都歸於耶穌基督,並來源於耶穌基督。上帝之子的降臨是世界史的軸心。受到基督教影響的許多政治家,均期盼著以倫理和宗教來實現生活秩序與國家形式。西方人對其信仰之真理有一種獨佔式的要求,意欲將普遍者與例外者都包括在內;西方人還具有一種堅定的性格特點,亦即熱烈追求事物的終極性和最充分的清晰度。西方人的這種國民性,將西方人放在了一種非此即彼的選擇中,促使了緊張關係的不斷發生。這一種現象使得西方人獨具豐富的個性與獨立的人格;而且處在永遠無法完成的(思想流變)運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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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指,並非表示黑格爾一類的哲學家即能充分代表基督教信仰;筆者關注的焦點是,從基督教信仰的視角來看,西方人之所以會一直處在永遠無法完成的思想流變運動之中,乃是有限的人對真理的一種永不間斷追尋。由於在本體論上,上帝與受造世界之間存在無限本質差異(infinite qualitative difference),在認識論上則指上帝的「不可滲透性」(incomprehensibility)-「有限者無可承受無限者」(finitum non capax infiniti)。(曾劭愷,2021)我們若要想清楚解釋什麼是「追求真理」本身,就迴避不了神學的概念。《羅馬書》第七章第十九節提及:「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做。」保羅(Paulus)認為,一旦理性與意志成了二選一,那就錯了。因為在基督中,上帝的力量與智慧同時得到啟示。藉由信仰這個禮物,人類的行動不再受限於習慣;也唯有依靠信仰,人的行動力與理性才能融合在一起。人的自治只有依靠順服才能實現,亦即順服於上帝啟示於基督之中的理性與意志。

基督教的本質是一種普世主義,其目的在於創造一個由個體,而非部族、氏族,或種性組成的社會。在基督教裡,個體與上帝的根本聯繫成為了重要事務的關鍵標準。通過引導基督徒看見自己與最深層的實在,亦即上帝之間有一種聯繫;這種聯繫既要求了,也證明了每個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道德正當性。基督教的上帝觀念締造了人與人之間的兄弟關係,此亦為基督教所帶來的革命性應許;而前述之觀念框架,就是歐洲最初的憲制基礎。

我們在奧古斯丁(Augustinus)的《上帝之城》中就能看到,奧古斯丁與保羅一樣認為,道德平等的信念為良心創造了一種角色,進而也為任何社會團體的訴求設下了限制。這種觀念衍生出了某種二元論,區分了基督教對社會與政府信念的思考,以及聖俗領域的不同訴求。我們應該承認和尊重,內在信念與外在服從的區別。於此需要進一步解釋的是,基督教信仰既然已經為個體作為道德地位和首要的社會角色提供了本體論的基礎,為什麼遲至一千年之後,西方社會才發展出人的個體?我們對此不必感到過份驚異,因為社會上同時有很多力量作用,基督教所孕育出的道德直覺,必須在征服社會上其他的古老習俗後,才能發揮重大影響。而這一項工程需要打造一整套觀念體系,並據此批判現有的社會實踐。這項工程耗時數個世紀,並且反覆處於或大或小的爭議之中,有時前進,有時挫敗(Larry Siedentop,2014),但是時間度拉長來看,其成效也是很顯著的。

總體來看,基督教信仰認識到了人的有限性,神的恩典是使人能夠超越的根本原因,這是一種外部介入,屬於外傾文化。中國社會,甚至是整個東方社會,都有很強的內傾文化。歷代以來,東方世界出現了不少大思想家想要透過個人的努力,達到超凡入聖境界。不過,從中國的歷史來看,二千多年來,似乎只有孔子被認為是聖人,假設他的確是聖人的話。由此可見,這樣的努力模式,效果相當有限。從這一個視角來反思,那麼羅納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等自由主義無神論者的問題之一,就在於離開神後,其所謂理性內容,應如何確保正確?如何與時俱進?還是只能由這些學者們自己決定、界定、詮釋?於此,我們很容易就能意識到,即便是這些學者們力智力過人,見識高超,甚至是人品也非常高雅,其結果將與中國的內傾文化一樣;此乃殊途而同歸。

筆者以為,某種程度來說,中國明代的大儒王陽明的見識超越了西方當代許多思想家。王陽明雖然長期在儒家的內傾文化中辛勤攀登,追求內聖外王境界,但是他並未被理性的傲慢沖昏頭,他清楚的意識到了:「破山中賊易,破心中賊難。」王陽明的體會,非常接近《箴言書》第十六章第三十二節所言:「 不輕易發怒的,勝過勇士,治服己心的,強如取城。」

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的宗教改革完成了信徒「超凡入聖」的面向,因而阻斷了自古希臘至中世紀以來,敦促個人成為英雄或者聖人的可能性。個人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亦即超凡入聖)所形成的精神高壓從而被瓦解。個人獲得解放之後,人們自此可以專注於社會角色,創造性一旦得到釋放,進而促進社會的發展。從這個思路延伸,那麼卡爾‧巴特(Karl Barth)主張,上帝超越了任何概念和形而上,神是不能通過分析和推論來認識的,就是非常自然的事情。馬丁‧路德說過:「在信仰之內,理性是上帝賜給人類最大的禮物;在信仰之外,理性為魔鬼的娼妓。」筆者臆想,馬丁‧路德的想法,其實與中國的王陽明相當接近,如果王陽明有機會接觸基督教,那麼中國的思想史,華人的「人」之內涵,就有可能在500年前開始發生大的轉變。

不過我們必須警惕的是,在華人的「倫人」(參見尚會鵬,2013)國民性驅使下,基督教在華人社會的傳播,必須關切以下幾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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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宗教、基督教、教堂。(資料照,取自Pixabay)

基督教的福音與種種文化,在華人社會很容易異化為立刻能看得見的好處,例如:教會提供各式資源,發放生活物資,也包括向神許願,神促其願望實現等等。這實際上是一種穿上了洋服的傳統的民間信仰。最著名的例子,乃是十九世紀中葉洪秀全組織的拜上帝會。洪秀全借用基督教的一言片語發展為推翻清朝統治的大規模暴力運動。當時有若干西方傳教士,一開始還以為基督教即將在中國興盛而感到興奮不已(Jonathan D. Spence,1996)。換言之,基督教傳播在華人社會,要拿捏好處境化與本色化的限度。華人的實用主義特色,使得基督教信仰在華人社會實用主義化,一個應以神為核心的宗教,在處境化與本色化的過程,成了以人為核心的傳統民間信仰活動。這就不再是基督教信仰,而變化成了華人日常生活中的一種實際需要。

從「心理文化學」(Psycho-culturology)的視角來審視,基督教信仰在華人社會紮根的過程,就是一個由「倫人」國民性變為「個人」國民性的過程。聖經提及,人要離開父母,與自己的妻子結合。類似這樣的教導,必然會使華人的「人」之內涵發生變化,從而動搖華人社會原來的社會結構。西方法律,乃至於現代化法律,深受基督教與神學之影響。如前所述,西方社會的基礎,或是說共同肯定的上位價值與意識形態,主要資源就是來自基督教。今日西方社會存在明顯左傾,其之「進步力量」與傳統勢力有著激烈的鬥爭,此均與西方原有共識的崩解,也就是基督教信仰的快速褪色有關。這樣的歷史發展,古今中外屢見不鮮,一種思想離開,總有別的思想要取而代之的。每一種思想所能驅動的對象不同;就類似安裝上的不同的軟體,其所能發揮的功能是不同的一樣。

華人社會(包括兩岸四地,甚至海外國家),近百年來多有傑出的法學家,他們同時也具備基督徒身份。對於這些身處華人社會的基督徒法學家們,筆者並不過於期待他們能夠如何展現出基督徒的本色,或是體現出多少個人主義的國民性,因為在本土環境之下,有實際上的種種困難。但是在他們皈依基督教之後,他們可以被觀察到的為人處事方式與標準,是否已經較為明顯的與「倫人」國民性不同?或是在其著作與傳道、授業、解惑的過程中,是否發揚某種普世價值的精神?就是非常值得觀察的對象。

蓋西方社會長期想要同化非西方社會,其中一個文化工程就是在非西方國家實踐現代化法治。這些華人法學家們顯然就是此一系統工程的最佳工具或是媒介,因此觀察他們的行為模式與作品,或許有機會能讓我們確認以下幾件事情:

一、華人法學家是否已經成為西方文明的信徒?根據筆者的初步估觀察,答案可能是否定的;亦即,不論多數華人法學家的西方法律知識多麼完備,這些法學知識並不能讓這些華人法學家的處事準則發生什麼大的變化。雖然說,也不是完全沒有變化。這樣的例子俯拾皆是。

二、信仰基督教的華人法學家是否其原有華人思維方式,即能產生根本的改變?總體來說,答案可能也是否定的,但應會與非基督徒有一定區別。此之量化考察非常困難,但是進行個案研究,應該不難。例如:重新審視近代的吳經熊、王寵惠。

三、我們從華人基督徒法學家的行為模式,或許有機會觀察到調和,甚至是某程度的解決東西文化差異的關鍵,這也就是回到本文前段提及的「一體化」,也就是聚合在基督教之內;至於基督教本身的理解差異,那是一個進入了內圈之後的問題,雖然內圈內的風暴也會外溢,甚至變形,但這不是本文討論的重點。

華人社會在主動或被動參與人類文明演變的過程中,早已經無法拒斥西方文明的進入,那麼西方文明的典型代表,又是如何影響中國呢?筆者日後將嘗試研究著名華人基督徒的著作,包括觀察或研究他們的行為。許多華人基督徒學者(非基督徒更是自不待言)在其著作中,或課堂上所不遺餘力的傳述(西方)價值,惟其經常與日常生活中所信奉且實踐的「第一規則」(或翻譯為「格律」,maxim/Maxime)大異其趣。換言之,西風想要壓倒東風,並不容易。

從法學發展的立體維度來看,法釋義學在整體法學結構中處在中間位置,而且正在受到人工智能的強力侵襲。許多學科,自然也包括法學在內,在不遠處等待著將是革命性的教學與實踐的變化。但是法學始終必須面對的根本問題,乃是存乎於法律條文之上的「驅動程序」,也就是價值本身;種種價值之形成、運作,發展,這一部份若是不能上下打通而與法律條文「合一」,那麼華人社會的法學發展將一直處在被殖民的狀態,或是一種高耗能,低收益的狀態。華人社會學界的這種現象決非法學界所獨有,但是法學影響眾人生活更為直接與深入,所以認識這方面的問題,進而嘗試解決這方面的問題,對華人社會來說,應當是更為緊迫的。

*作者為陸軍42期預官、法學教授。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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