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玄觀點:從圍爐看有責配偶離婚自由釋憲案

2023-01-18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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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當然具穩定社會功能。臺灣都已經實施「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11年了,去年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也已做出修改民法親屬編章節的相關結論:取消「生活陷入困難」的狀況,作為獲得贍養費的條件;新增財產的定義,其中包括無形資產;使其在所有職業中都有充分和平等的配偶年金分配權。這些婦女團體訴求了30年,法務部依然本位主義、無動於衷嗎?或是因內閣改組就停擺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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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賦予有責配偶離婚自由權利是「矛」,那麼完善的離婚婦女經濟保障制度便是有利的「盾」,而這更應該優先於婚姻自由的價值。可惜,臺灣常欠缺社會理性對話,政策炒短線,施政先後順序錯亂,大撒幣似乎成了政府面對社會難題的優先手段。正如普發現金6000元,皆大歡喜的背後,對一個因失去婚姻必須獨力撐起家計的家庭而言,只是杯水車薪,也不能改變他們的不利的處境。

經濟獨立是促進婦女人權保障的第一步,能推行的勞動、社福、內政及司法政策何其多。民間團體在推動政府往前走的時候,何者為先?何者為後?先後優先順序牽動多少弱勢婦女的生存與尊嚴,不可不慎!新的一年,掌握權力資源的政府還要繼續唬弄,不願看見嗎?

*作者為 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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