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司改艱辛—評律師手札當庭遭扣押案

2022-06-0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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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於被告接受檢察官訊問時,辯護人為何有札記之需要、是否札記及札記之內容如何等,均僅係辯護人執業之習慣或方法之問題,對被告對訊問採何種應對態度,或為陳述時,其陳述之內容,均不會發生任何影響。」(同上,呂太郎、吳陳鐶之不同意見書)

請看關鍵:「辯護人為何有札記之需要」、「係辯護人執業之習慣或方法之問題」,又是乍看言之成理,那筆者問呂、吳兩位上官,筆者當庭作筆記,兩位上官各自在法庭上,一為檢察官吳某,一為法官呂某(曾任檢察官),用這種理由「塘塞」筆者及天下律師們麼?同樣的,還是請問被告權益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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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版就是說:「楊律師,不准手寫筆記,本官不准!」更接著講:「楊律師,為何在法庭有作筆記之需要?回去翻翻六法全書,看哪一條寫允許律師當庭作筆記?」「實務上有些可以?那是您們律師執業習慣。本庭不准,不服您去聲請救濟。」筆者想起大一時讀王澤鑑老師的書,第一篇拜讀的文章就是《法律的鬥爭(薩孟武老師翻譯)》談到:「法律的任務在於保護權利。法律受到不法的侵害之時,鬥爭是無法避免的。」如果忘卻初心及初衷,多麼可嘆?

另外,該不同意見書中,例如:「允許辯護人為前述準抗告,徒然增加法院工作負荷」云云,這些就文繁莫舉。簡言之,呂、吳兩位不認同「律師在偵查庭作筆記」,或許可以當其意見之總論或結論。是以,呂吳二人總結:「全天下律師在偵查庭沒辦法作筆記,律師筆記被扣押,也不能(準)抗告,豈不快哉?」

呂之自傳倡言「人權保障及增進人民福祉」

筆者註:第三項為程序事項:其餘聲請不受理,例如黃瑞明大法官認為應受理;黃虹霞大法官則提出意見。(作者提供)
筆者註:第三項為程序事項:其餘聲請不受理,例如黃瑞明大法官認為應受理;黃虹霞大法官則提出意見。(作者提供)

以下有個頗有趣的觀察。「該案投票」呂太郎自始自終都投反對意見,可謂堅持無比。筆者心想一位曾任司法院秘書長(2016-2019)、法官學院院長(2013-2016;司法人員研習所長2011-2013),算是司法人員搖籃的培育者,怎會如此堅持「律師在偵查庭不能作筆記?而且不能程序救濟?」呂太郎早年曾任檢察官,係於1992年轉任法官,其著作是《民訴基本理論》等,其自傳上更寫到:「以人權保障及增進人民福祉為核心任務,…我從事實際審判工作多年,正義、獨立、公正之理念,早已深植內心。…我期待有機會可以實現人民這樣的殷望。」呂大法官在「該案」卻不准律師在偵查庭作筆記?不知道全台灣的人民怎想?

哪天「人民您被傳喚當被告」,這位大法官呂太郎說:「律師在偵查庭不能寫字作筆記喔!這沒有妨礙您們被告的權益。」當偵查庭一開幾小時,律師不能寫筆記?上頭的檢察官呢,可以翻卷證及寫字、劃重點,少數特殊情況或許還會偷看手機及傳訊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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