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司改艱辛—評律師手札當庭遭扣押案

2022-06-0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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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恐怖的推論:如果兩位大法官之見解成為該號結論!

筆者曾言:「偽善者恣意賜給予惡人手上的劍,就是刺向善者及弱者的真惡!」該不同意見書以大法官之高度,作成之意見自應尊重。但試想若該意見成為「該號判決結論」,亦即「檢察官可以限制或禁止辯護人筆記,並且無救濟程序。」那刑訴實務上「檢察官就個案之處分範圍,實質上已足以限制辯護人之當庭筆記」,怎能不影響被告人權實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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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言,基於「偵查不公開」或「訴追犯罪必要」,檢察官針對「個案」自有限制或禁止必要,此點筆者並不反對,但筆者促請注意「個案之必要」並不等同「全盤否定辯護人當庭筆記之權益」,細部上更應著重「被告保障及權益間之衡平」,以及避免個案檢察官「恣意濫權或妄為。」因此若檢察官認為有必要限制或禁止,自應就該案為妥適處理及給予救濟程序,而非全然僅依照「檢方一己思維為斷,不是嗎?」恰如「刑事強制處分之羈押,慎思其法制演進過程」,可查見人權保障之脈絡。

蔡政府自許人權保障,一再倡言司法改革,由本案之不同意見書,或可見其端倪。更有趣的是,111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台義子女監護權爭議、8歲幼童寫信給蔡英文案)係由「呂太郎」主筆,端是寫得四平八穩,更引發法界議論。先前蔡英文「喝斥說」,呂太郎回應:「心中無鬼,何懼之有?」呂大法官「雨天直奔」總統官邸報告,勞苦功高,當天或許只是「小英口氣不太好吧?」不經想起《元曲》段子:「呀!有鬼無鬼,撮鹽入水,待走過去,我先喝他一聲!」也不知道半夜會不會怕?

後記:奇妙的夢境

某天筆者作夢。某刑部小吏,傳喚卸任元首為被告,巧的是「由兩位大理寺退休高官」分侍兩旁,充當辯護狀師。庭上皺眉問:「庭下兩位狀師,為何頻頻作筆記?」乃拍案問:「汝等難道不知,寫札為狀師痼習?本官限制或禁止狀師札記,更無侵害汝等辯護權矣!」只見卸任元首某回頭,嘆言:「造孽呀!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兩位狀師面面相覷,嘶聲大喊:「為保障被告人權,狀師可作筆記!」。夢醒,筆者一笑,當真警世也。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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