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念祖觀點:看日韓美澳經驗,司法院參審制根本不及格

2018-04-17 07:10

? 人氣

上訴程序及上訴理由?

最後,在上訴程序上,日本裁判員制度是採事後審,但不禁止新事實、新事證可於上訴審時提出;韓國陪審制則採續審制;惟避免濫訴及基於訴訟經濟考量,就緒審製作了一些事後審性質的限制,依韓國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3項之規定,第一審法院認定有證據能力之證據,於第二審亦得為證據,第二審為調查新證據,訊問證人時限於下列3種情形:1.未於第一審調查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且聲請部會顯然延遲訴訟程序之進行。2.雖已於第一審訊問,但因發現重要新證據等事由,有應重新訊問之不得已情形。3.其他判斷上訴有無理由所必要之情形。第二審亦得變更起訴狀,但原則上應撤銷以變更一審判決為前提,亦得調查不利於被告之證據,相對是由被告上訴或只為被告利益上訴之情形,所受之刑將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拘束。而美澳由於採行陪審制,上訴二審均採法律審,在美國如前述除非法官排除了某證據,律師不服,可以書面載明,在案件進入陪審程序,有了判決之後,再用這理由上訴最高法院,相反的,如果檢方不服,檢方可以宣稱這個證據是足以影響全案判決的關鍵證據,立即上訴,不過如果高等法院判檢方敗訴,那這個案子就直接等於被告無罪。在澳洲上訴案件,亦如前述若證據不足,上訴法院可直接判決無罪,通常只有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才會發回更審。反觀台灣目前刑事訴訟第二審仍採覆審制,司法院所提參審制草案第92條並未變更覆審制的構造,因此日後二審法院仍然可能在一審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調查所得之證據基礎上本於職權繼續可以調查證據,而得到完全異於國民參與審判法庭之心證,完全違背國民參與審判的精神。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結論

因此,當台灣社會迫切司法正義大時代來臨,急需藉由促進國民參與司法權之行使,以及制定眾所期盼的法律,達到司法民主化理念落實目的時,在實地考察美日韓澳經驗後,在此只能語重心長地表示,司法院所擬「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根本不及格。

*作者為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理事長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