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雇主職場安全責任擴及員工殺人?慎選員工與專業管理大挑戰

2022-03-13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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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嘴命案原本警方以為是店長夥同老闆共四人集體為財害命,後來才發現全案為咖啡店店長一人所為。圖為媽媽嘴老闆呂炳宏。(資料照,陳韡誌攝)

媽媽嘴命案原本警方以為是店長夥同老闆共四人集體為財害命,後來才發現全案為咖啡店店長一人所為。圖為媽媽嘴老闆呂炳宏。(資料照,陳韡誌攝)

雇主責任大約區分為雇主自己的故意行為、過失行為、無過失行為所造成受僱人身體或生命傷害的刑事刑罰、民事賠償或行政罰等責任。雇主雖無違法行為,但要負擔員工故意或過失的代罪羔羊責任,只限於員工執行職務的事故,乃因涉及「監督與管理」歸屬雇主權限與職責。所謂的執行職務,目前有兩種判斷基準,第一是從員工的行為外觀,第二是依通常合理情況。因此,員工利用職務機會對於客戶的傷害或侵害的行為,雇主要負擔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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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員工殺人,雇主須要負責任嗎?答案可能跟你的不一樣。2013年引起社會關注的八里媽媽嘴咖啡店雙屍案,又稱為媽媽嘴案,被害人夫婦被發現陳屍於新北市八里區淡水河岸邊,而警方偵查結果發現,兇手即為八里岸邊自行車道旁的「媽媽嘴咖啡店」店長。原本警方以為是店長夥同老闆共四人集體為財害命,後來才發現全案為咖啡店店長一人所為,即使如此,2021年10月更二審改判,老闆及其合夥人,三人未盡監督之責,須連帶賠償631萬多元。

由於一審(雇主無責)與二審的判決相異,上訴後最高法院(三審)認為消費者到咖啡店消費,理當相信該咖啡店安全無虞,而店長製作飲品為其職務範圍,被害者夫婦為咖啡店常客,也因此與店長熟識,店長透過職務之便在被害者夫婦的飲料中摻入藥物,即可認定店長確實透過職務行兇犯罪。從三審法院判決文得知,企業的監督與選任相當重要,從事開門生意者必須針對員工及物料進行積極管理,尤其是飲料店含藥物的飲料,也有品管問題,消費者無從探知與檢視飲料的毒性或了解店員與店長的動機,進而防範。

20190613-「警察節誕生的偵查不公開新挑戰~因應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新法上路」記者會,八里雙屍命案受偽證牽連的媽媽嘴咖啡老闆呂炳宏。(陳品佑攝)
媽媽嘴咖啡老闆呂炳宏。(資料照,陳品佑攝)

最高法院更認為顧客在消費場所之安全應為雇主之責任,顧客在喝下摻有藥物之飲品後,出現身體不適,卻無人理會,錯過挽救被害者生命的機會。而後店長於上班時間中途離開,耗時30分鐘,將被害者扶出店外並在紅樹林殺害棄屍於淡水河岸,返回咖啡店後老闆卻無注意異狀,實屬對於員工的教育訓練及監督不足,也為憾事發生的原因之一。基此,企業或雇主除員工出勤管理及外出之控管應列入常訓的範圍外,若以「無為而治」或「放任式」的管理,對於勞資及第三人而言,都是處於高風險狀態。

接著就要討論雇主的無辜問題,員工的犯罪行為是否要雇主連帶負擔賠償責任?雖然目前仍有爭議存在,但民法第188條之僱用人侵權責任,只要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必負賠償責任。因此,是否為「執行職務」或是受僱人的「個人犯罪行為」?應是判定雇主有無連帶賠償責任的重點之一。然而,雇主是否可預見事件之發生,卻未盡到責任,致使憾事發生?這些仍無明確的判斷標準,也因此相關判決更具討論及爭議。另負連帶責任的比例,也是常受到各界爭議的問題,不管如何,目前受僱者執行職務中的犯罪行為,雇主即使沒有參與犯罪行為,仍可能為此負起民事賠償責任,雇主對於受僱者的監督責任仍是法律認定能阻止憾事發生重要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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