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嚴肅看待「死刑」與其執行的問題

2022-03-05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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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桃園地院審理時,梁表達懺悔,聲稱吸毒鑄下大錯,合議庭認為他行凶時,因毒品導致辨識違法能力降低,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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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高院二審認定梁男弒母時,因吸食安非他命和卡西酮毒品,喪失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逆轉改判無罪,且不必施以監護處分,僅責付給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當庭釋放,引起輿論批評。檢方不服上訴。

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審理後。更一審認為梁男對母親沒有感恩、回報,卻以凶殘手段砍殺,所犯情節難認輕微,衡酌他的品行及生活狀況、之前服刑資料、案發前施用毒品、為兼顧應報思維、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等,依殺害直系尊親屬罪,改判梁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梁男認為量刑過重,提出上訴,檢方也上訴認為梁所犯為最嚴重之罪,請求判處死刑。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確定無期徒刑。

司法院。(司法院提供)
 2018年10月17日發生的桃園梁男弒母案,判決過程中結果落差大,筆者認為可看出司法量刑的荒謬與草率。(資料照,司法院提供)

從本案可看出台灣司法量刑之荒謬與草率,一審判無期徒刑,依同樣的證據,二審可改判無罪,量刑如同兒戲。而判無罪的理由竟然是認為兇手梁男弒母案發前,因吸食安非他命和卡西酮毒品,喪失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所以改判無罪。如此說成立變成判例,那今後如要殺死某人,只要案前吸食毒品,等同領了一張免罪證,即可為所欲為,天下豈有此荒謬之道理?

2019年7月年僅25歲的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到失控的鄭姓男乘客持刀往腹部猛刺,經送醫搶救宣告不治。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因鄭男患有精神問題的「思覺失調症」,判其無罪後,後雖經二審撤銷一審判決,改依殺人罪判刑17年,案件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上述二案從有罪變無罪再變有罪,關鍵點都在案發時「完全無法辨識行為違法」與「辨識行為能力、控制能力降低,但沒有完全喪失」之認定差距。而這差距又是吊詭可以偽裝難有客觀明確的科學認證。因此「思覺失調症」即變成很多罪大惡極罪犯之辯護與脫罪之流行語。反正越窮兇惡極的犯罪在佛系法官的心中都有存有「如非精神失常,何以殺人手段兇殘至此」的疑慮,「精神既有問題」自然必須受「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約束,不得判其死刑。例如如小燈泡命案法官即以凶手王景玉罹患「思覺失調症」,並以「如非行兇時精神錯亂,意識不清,怎會做出如此兇殘不理性的行為。」作為免死判決的準則。 

自從犯下台南市割喉殺童案的主嫌曾文欽說「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刑」,引發譁然。法務部雖然表示,殺人罪可判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一定殺幾個人才會判處死刑。曾嫌殺一兩個人不會判處死刑的說法並無依據,但事實是連八里媽媽嘴咖啡店雙屍案,兇手謝依涵謀財殺害富商陳進福夫婦2人,最後也只判處無期徒刑。要是鄭捷隨機殺死4人案發生在蔡英文任內,大概也會逃過死劫(因思覺失調症不判死或判死卻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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