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嚴肅看待「死刑」與其執行的問題

2022-03-05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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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顧國內近幾年來為了錢財謀財害命、綁架殺人,或強姦殺人之案件層出不窮,且手段殘忍令人髮指,以往很少發生謀財拭親案,發生後絕難逃一死,例如1998年林清岳弒親案,當年年僅18歲仍難逃判死被執行。但近年的女子蔡京京與其男友謀財殺母親案男女兇手最後皆以還有教化可能未被判死。現在還惡化到拭親再加以分屍,去年12月8日,新北市54歲符姓男子先將爸爸悶死後,再使用利器分屍,將遺體裝入行李箱,於大水溝棄屍。犯案動機被爆疑似是因為財產分配問題痛下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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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是主張廢死的政黨,自蔡英文執政後,5年多來40多名已判死刑定讞的死刑犯,只象徵性地執行2人表示還沒廢死,還有40名死刑犯供養在監獄裡,有人已逾30年,既然判死也不執行,法官大概也認為何必我當壞人讓你當好人,所以其執政以來只有1人判死定讞。 

國內刑法已無惟一死刑之罪刑,近來之法官也順應世界潮流,除非罪無可逭,鮮少判處死刑之案子,目前我國並非「廢死」國家,「死刑」白紙黑字存在刑法裡,且針對廢死議題,歷次的民意調查都顯示,國人對死刑的支持度均超過8成,甚至逼近9成,這顯示死刑的維持在台灣是藍綠民眾惟一具備高度共識的意見。設若最後最高法院法官能發揮道德勇氣,定讞判死刑,但還有台灣法律最荒謬的一則「帝王條款」須要過關。

20200402-監獄、死刑、圍籬、孤獨、憂鬱、槍決、隔離。示意圖。(謝孟穎攝)
死刑執行令目前並無明確標準,因此筆者認為容易淪為執政者的政治操作工具。(資料照,謝孟穎攝)

依據現行法律,死刑之執行,於刑事判決確定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0條,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亦即法務部)。而依同法461條之規定,經法務部令准,執行檢察官於收到法務部之令准後,若無刑事訴訟法第461條但書之事由(亦即無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可能),必須於令到後3日內執行死刑。亦即一個人被判決死刑定讞後,要等待法務部部長簽發死刑執行命令,方才執行。 而何時簽署死刑執行令並無明確標準,致死刑之執行即淪為執政者可以裁量作為政治操作之工具。

依台灣政治體制,法務部隸屬行政院,是中央二級行政機關。法務部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換言之,法務部長只是聽命總統意志行事的行政官僚,總統隨時可以撤換法務部長,變成中央二級行政機關的首長其權力竟然可以凌駕最高法院的權力之上,所以《刑事訴訟法》第460條無異等同「帝王條款」,死刑犯的生死竟然操縱於聽命總統的法務部長手中,司法獨立形同虛設。

所以在蔡英文任內,或是下次總統大選還是由民進黨執政,台灣將還是形同廢死國度,死刑犯的庇護所。

所以對於這種變相的廢死政策,民眾應該集體要求立法院順應民意,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60條的「帝王條款」,取消法務部長對死刑犯的簽發死刑執行命令權,把死刑之執行「於刑事判決確定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0條,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亦即法務部)。而依同法461條之規定,「經法務部令准,執行檢察官於收到法務部之令准後,必須於令到後3日內執行死刑。」修正為【法務部長應於X(例如7)日內令准,如超過X日未令准,視同已令准】,讓法務部長無自由裁量,政治操作的空間,才符合法律公義司法獨立的精神與民意的期待。且修正以後總統與法務部長無法摯肘干預最高法院的判決,符合歐美所標榜司法獨立的民主國家精神,執行死刑時也可理直氣壯,杜歐美廢死國家悠悠之口的指責。

*作者為業餘作家(草軒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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