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月清觀點:障礙者平等權利入憲的四個共識

2022-02-23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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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者的人權,也是我們大家的人權,大家的人權,就是障礙者的人權。(示意圖/取自pixabay)

障礙者的人權,也是我們大家的人權,大家的人權,就是障礙者的人權。(示意圖/取自pixabay)

支持障礙者平等權利入憲,有四個大家一定會有共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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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者的人權,就是大家的人權

當我們說,婦女的人權就是我們大家的人權,大家的人權,就是婦女的人權,因為我們每個人都一定和婦女有緊密關係。同理可推:障礙者的人權,也是我們大家的人權,大家的人權,就是障礙者的人權。現代生活中,我們每個人和障礙者也都有緊密關係,他們可能是我們的父母、配偶、手足、子女,我們的朋友、我們的同事、我們的鄰居。

而且不只如此,我們不知道哪一天,我們會因為各種因素導致傷害或疾病,我們也成為障礙者。同時,我們將來有一天一定也會是障礙者,因為我們會老、會失能。

我訪談的對象中,不乏脊椎損傷的朋友,他們哪一位不是和各位一樣,曾經年輕、充滿理想,但你怎麼知道哪一天,你就是因為某種因素,成障礙者。然而不只當事人的人生,包括家人,生活就完全不一樣了。我們既是一個民主的國家,我們難道不希望,不管是障礙者和非障礙者,都是在國家體制下,成為平等的公民,擁有基本有尊嚴的生活,而非要一直禱告你自己、你的家人們,永遠不要成為障礙者。

我們今天倡議障礙者人權(健康權、教育權、工作權、政治權、文化權、社區融入權等)入憲,不是只為我國目前6% (未來的25%)的障礙者爭取人權,也是為我們的家人、我們的朋友、也是為我們自己的權益發聲。所以說障礙者的人權,是大家的人權!

讓障礙者自己做決定

為什麼我支持障礙者在國會、在代議制下,必須有一定席次,為自己發聲?在1980年代之前的先進國家,傳統上障礙者都是由別人代言,如他的父母、專業工作者或是學者專家。

如同女性主義運動、我們的原住民運動訴求一樣,當事人的生命經驗是無法被代言的,也因此我們也有了婦女研究、有族群研究。而障礙者情況亦同,障礙者運動、障礙者自己的團體、障礙研究,而這也是聯合國身權公約 (CRPD)誕生的主要訴求: 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沒有我的參與,不要幫我做決定。

障礙者權利入憲:是公民權利、不是慈善的施予

障礙者人權入憲更大的意義是,我們要拒絕用慈善觀點、同情、憐憫、甚或施捨、不幸等,來面對障礙議題以及障礙者。但截至目前,台灣社會還是用障礙者的慈善觀、愛心論面對他們。 (如在捷運站聽到的:大哥哥大姊姊請同情我們…),看我們有高學歷的障礙者,不能享有機會,貢獻智能,甚至只能在街頭販賣口香糖,要不然就是只能住在機構,…這些畫面,豈是應該發生在台灣?是民主國家應該有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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