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解析某法官當庭霸凌少年案─隱藏在司法正義下的血與淚

2022-02-06 06:40

? 人氣

司法改革路迢迢,從法官當庭霸凌少年案即可見微知著。圖為司法院長許宗力。(司法院提供)

司法改革路迢迢,從法官當庭霸凌少年案即可見微知著。圖為司法院長許宗力。(司法院提供)

「這是一個很沉痛的司法評論。」筆者在心裡這麼想著。2022年春節休假期間,筆者花了很長的時間,反覆仔細查看法官評鑑委員會110年度評字第3號決議書(以下簡稱「該評鑑」,共74頁。)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當周法官在該案《少年法庭》對少年說:「讓你去少觀所跟人家捅屁眼,你不要覺得很好笑耶,你這種肥肥胖胖的進去都會被人家捅屁眼,你知道嗎?我不是在恐嚇你喔,我很多小孩就被捅屁眼耶。」、「或是在裡面被人家毆打,還有在裡面被強迫自慰,每天要 3 次,還有強迫含人家雞雞,你自己選擇?」這樣的言行是否適當?該案即先前苗栗地院少年庭周姓女法官,當庭令少年自行掌摑乙案。筆者去年短評「法官當庭霸凌少年,不可置信?」特別提到:

筆者先前與高雄律師公會及高雄少家法院共同合作編輯《少年家事事件的24堂課》,其中最關鍵的字句就是「愛與關懷」。少年及家事事件有其事件特殊性,當孩子在徬徨及無助時,最需要的正是給予各種幫助,怎可能是霸凌?

法官依法審判,對於少年事件,應配合少年調查官、社工人員等之專業輔助,就處理上應予以關懷包容,並以圓融智慧審酌具體個案中特性而依法裁量。因此,筆者是不相信該案中所報導的內容的;然而萬一經客觀調查後,確有其事呢?只能令人說萬分心痛無比。《2021/3/23蘋果日報》

周法官是否當庭霸凌少年?請訴諸公評!

請由《周法官的三個行為》觀察及公評,以下請觀察其行為:

第一個行為:當庭命少年掌摑打巴掌,還鼓譟及鼓勵?

周法官:

「你自己在法官面前自己打自己的嘴巴五下,你用力的打。」

「來,你先自己打你自己兩下,用巴掌打。」

「你完全不在乎人家打你嗎?我很想打你耶,我打人很兇的耶。」

就這樣?當然不是,請繼續看下去。周法官見該案少年自搧巴掌數下後,嫌該少年用力過輕,竟再稱:「那麼小力,來用力,你自己用力」、「不夠大,再大,用力點,把他打紅,這不用爸爸媽媽動手,你自己去懺悔,你用力的打,用力打,你試用力的打一下把臉打紅」、「很好,再來一次」、「再來右邊、左邊、左邊」、「不夠用力,不夠,不夠」等語,要求該少年自打耳光約 23 下。

周法官當庭這種「鼓勵心態?」當看到「很好,再來一次、再來右邊、左邊、左邊、不夠用力,不夠,不夠。」筆者內心真的痛到。這真的是一位法官嗎?但周法官確確實實是一位法官,不是嗎?

第二個行為:命少年當庭下跪道歉、磕頭

周法官:

「你跪下來跟爸爸道歉,這種事情太誇張了,來、你跪下來跟媽媽道歉」、「你『再』磕三個頭」。以上以法官之威,喝令案內少年當庭下跪及磕頭。是否允當,筆者不多批評,但道歉用下跪及磕頭方式至少不適合,尤其是對少年內心應會產生對其心靈上脅迫或某種程度上之折磨。

第三個行為:告知少年,到少觀所「會被捅屁眼、被毆打、被強迫自慰、被迫含人家雞雞?」

該評鑑用語是用「對少年恫稱」,筆者僅客觀整理如下:

周法官:(整段引用截錄)

「我告訴你,爸爸媽媽如果說要帶你去OO訪貧,或去禮佛的時候,你要跟著去,你知道嗎?你沒跟去的話,我就跟法官說,把你收容起來,讓你去少觀所跟人家捅屁眼,你不要覺得很好笑耶,你這種肥肥胖胖的進去都會被人家捅屁眼,你知道嗎?我不是在恐嚇你喔,我很多小孩就被捅屁眼耶,很糟,你知道嗎?被捅屁眼,捅的那個人當然也犯罪,但被捅之後,他一輩子身心都受創,你都不知道怎麼愛你了,或是在裡面被人家毆打,還有在裡面被強迫自慰,每天要3次,還有強迫含人家雞雞,你自己選擇」等語。

綜上,當觀察周法官當庭「告知」少年進少觀所收容,會「被人捅屁眼、被毆打、被強迫自慰、被迫含人家雞雞,你自己選擇?」筆者心想,周法官還真清楚?問題是這是苗栗該處少觀所現況,還是周法官的空想妄談?還直接宣稱「在裡面會被強迫自慰,每天要 3 次?」當周法官命少年自搧巴掌、下跪磕頭道歉及告知少年進少觀所將遭性虐待或被迫虐待,周法官該案之言行舉止,「光是一個少年案件」就嚴重侵害該案少年之人格尊嚴及基本人權且情節重大,是否霸凌自有公評,遑論什麼法官倫理規範?

「少年是自願的?」周法官:我是為了少年好,你們都錯了!

該案更誇張還在後面。「該案少年被強迫完了」還要「寫我是自願的?」古時有虐民之官或富商紈絝,每汙虐強姦民女後,還懂得強令索要「自願書(自白書)」,以證其清白顯示從未強迫!時至21世紀,居然仍有法官有上揭類似言行,向該案少年索要「自述書」以證少年純粹自願及其為官智明公正?

請看看以下這段整理:嗣經媒體揭露,2021年3月19日前某時,周法官在苗栗地院法官辦公室,「要求」苗栗地院少年調查官林OO向該案內少年轉達『希望少年告知其現在想法』之意,『迫使』該案內少年於同年月22日前某時,撰寫「…所以我覺得您的審判過程與結果『沒有任何不恰當之處』。事後回想當時您叫我打自己耳光,我才覺得:原來我當下的感受,可能就是爸爸被我打時心中的感受,有點痛心的感覺,所以我在少觀才會書寫心經反省」云云之自述信函。於2021年3月25日周法官接受媒體採訪時,將上開該案內少年所親撰之自述信函逕予提供與媒體拍照,並使記者刊登於報導中,更於接受媒體採訪時揭露該案少年之相關涉案案情。

「以上少年自述書,省略及美化了多少內容?」當回頭看看周法官的陳述意見、答辯及媒體某文,不經令人感慨萬千。筆者「促請」注意,少年親寫「我覺得您的審判過程與結果沒有任何不恰當之處」,這像是一位少年的撰寫語法及語詞?偏偏還要親筆自白,那是多麼可憐?若不信筆者所言,姑且不論「少年自打巴掌23下、跪下及磕頭」,請再回頭看一次,周法官在旁鼓譟「右邊左邊、不夠、不夠?」然後對少年講「送你去收容捅屁眼、每天被強迫自慰3次?被強迫含人家雞雞?」這不是該案之審判過程麼?還是法官審理言行已經可以肆無忌憚到此地步?

可憐的轄下書記官及法官助理,以之見微知著

該評鑑中,有個非常有趣及無奈的紀錄,周法官對轄下之某書記官命調閱自律案件全部案卷及每宗案卷均影印 7 份,再命某法官助理協助確認及整理。更者,周法官還要求該法官助理至其辦公室書寫內容略為:「周法官不曾要求其幫忙調卷、影印或整理其自律事件相關卷宗之自白書,供其自律答辯所用」之自白書。細心觀察,是否類同「該案少年之自述書?」

換個角度說明,某書記官護主心切,自行影印「評鑑」卷宗供周法官批閱?某法官助理還會寫自白書,自稱「周法官未曾要求?」一切都是自願的,不是嗎?以上觀察可否見微知著,然後讓人發自內心的一陣驚悚,原來一切都是自願的?放諸審判中的家事事件,當法官有高度裁量權,法官可以勸諭和解調解及擬定方案,這種「自願」該有多可怕?還是「不自願就會獲得不利之司法裁量結果?」(下一段中,請注意《編號2》的在30秒內請當事人答覆是否同意周法官和解方案,或許我們可以得到答案。)

擢髮難數的審判職務行為?包含多少人民血淚?

成語「擢髮難數」,典故依照《史記、范雎蔡澤傳》載曰:「汝罪有幾?」曰:「擢賈之髮,以續賈之罪,尚未足。」或言周法官審判事務必非一無是處,必有可稱正允者,此點客觀公正,筆者認同。但以下是周法官的在編號1至12個案中的問題言行:(依序整理,明眼人應知道逐一或分類評論,會有多嚴重?)

編號1:當庭對案內父親稱「…他心裡面其實很恨爸爸,他有講喔。」

編號2:強令女方當事人須於「30 秒內」答覆是否同意法官初擬之和解方案。

編號3:少年強制輔佐事件之案件審理時,未依法指定適當之人為案內少年之輔佐人。

編號4:法官多次錯誤引用刑法第227條對未滿 14 歲或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女子性交、猥褻罪而論罪。

編號5:法官在該案相對人無從遵期到庭參與審理程序並陳述意見之情況下,逕予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

編號6:原告僅訴請離婚,被告亦未曾提起反訴,法官竟於本案裁判主文中突然判命「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20 萬元」?

編號7:本案裁定與當庭諭知內容不相符,強以「誤寫、誤算」為由,違法裁定更正,明顯違背法令。

編號8:2021年4月24日20時10分許親自電洽、單方接觸本案受輔助宣告人,對其稱:其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不足證明病已痊癒,需要再做一次鑑定,近日將駁回聲請等語。嗣後未見受輔助宣告人具狀撤銷聲請,旋於同年月30日裁定駁回本案之聲請。(註:請注意時間點)

編號9:將聲請人欄自原本之「邱OO」竄改為「邱OO」。後再於2021年5月1日18 時10分許,親自片面接觸、電洽原聲請人邱OO,對其稱:本案缺委任狀,需攜帶「邱OO」印章到院補辦等語。當日18時 30分見面時,法官竟提出自己事先擬具之委任狀,命邱OO簽署、蓋章。(註:請注意時間點)

編號10:收容案內少年日數高達 73 日,法官未於2個月收容期限屆滿前,裁定延長收容。

編號11:剪貼判決。將與本案相類似之他案內容之判決書類A判決直接送出,嗣遭退回虛假錯誤之 A 判決,法官始重新製作並上傳與本件案情相符之正確判決書類B判決。

編號12:當年開庭總件數共有 303 件,而無正當理由逕自取消庭期之件數則高達 49 件。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之期間內,未到院上班且未依上開請假規則請假、構成曠職之日數竟高達68次、總時數合計高達353小時,其中,單就109年全年度曠職時數,即已累計高達314小時。

以上周法官《個案中12個編號的行為或問題》,毋庸全部成立,但已可供省思及戒慎之。有興趣的讀者或法律人可以點入筆者所提供之該案評鑑全文詳加讀閱。

從該評鑑中不成立的兩個部分 ,再度觀察工作狀況及法官職能

該評鑑共分甲乙丙三部分。甲部分主要為《當庭霸凌少年案》等成立事由及違反法官職務等言行。以下筆者談談不成立的乙丙部分。

乙部分:1、經常性開庭逾時、未認真閱卷、研究案情及施壓社工情事;2、騷擾庭長李OO、胡亂報案、通報救護車到場、自稱要尋短或飆罵院長情事;3、請病假、案件久懸未決、拖延安置裁定部分。

丙部分:辦理苗栗地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O號民事拆屋還地事件時,未赴現場勘驗,亦未函請OO縣OO地政事務所就本案繪製複丈成果圖等。(丙部分「已逾」3年時效,依法不付評鑑。)

以上乙、丙該部分評鑑未成立。惟從以上觀察,乙部分1、3主要屬於「法官工作職務範疇」,2則偏向該法官個人身心狀況。仔細觀察縱然乙部分未成立,仍可察覺周法官之工作狀況顯然已涉個人法官職能問題,也就是其裁判內容顯然會受到實質影響。綜合比對前述甲部分(含編號1至12),更可證實周法官確實就法官職能上有嚴重問題,更者不知道有多少瑕疵或歷年間未調查到損及當事人(含少年)權益的事件。回頭省思,如該評鑑所稱客觀暨屬實,周法官這樣的身心狀況,其歷年裁判品質如何?該案是少年當庭遭霸凌並由社工揭露,但別忘了,這近一年間在評鑑結果出來之前,以及懲戒免職前,周法官職位仍是「法官」。

司法行政上當然可以「調動職務」讓周法官「暫時」免處理審判或裁判事務,或如「高雄地區之某法官降調為司法事務官」處理非訟事件。然而,如何汰除不適任的法官或司法人員,成了司法院最大的問題或心病。法務部對檢察官亦然。但回頭問問實務上之工作者,尤其是「共事者或共事圈」,或言眾口鑠金,私下耳聞或不可信,但如眾人所言所述幾乎一致惡評或欲言又止,那確實應思考「如何汰除?」筆者管見認為,最簡單的方式,就是由「百分比數量最為基準,並且排除主官個人考核的好惡計分!」誠然考績必然有各種「漂亮的成績單」,但若是目的是要「汰除」,設計上並不困難,至多加上申覆制度及留校察看制度(筆者苦笑),以免冤屈。

該重大評鑑案可供司法院及法務部省思─民眾權益如何受保障?

仔細思考,個案審判中對每一位當事人都是獨一無二之個案,雖不宜逕以「個案論之」,但如「多數個案達到某個恐怖的數量怎堪?」請注意法官評鑑原則上具有3年時效的規定,而舉凡評鑑事務,必然不可能大大小小逐一檢視評鑑,且無論「程序瑕疵或實體誤用」等,司法或檢方就評鑑上是否寬容,自有公論,如何「制定汰除標準」,恐怕才是真正關鍵。

或許法官或檢察官對同仁、同事們都不願意當「評鑑之惡人或壞人」,但筆者懇求以該案之客觀事實為殷鑑,當落實客觀公正及毋枉毋縱,怎能不汰除此類極端少數司法人員?別忘了有多少司法人員兢兢業業認真努力,更別忘了在「少數司法權柄者的恣意妄為下,假名的司法正義,有多少人民權益化成血淚折磨?」當法官或檢察官不適任,最嚴重的問題是:民眾的權益受到不合理的對待,不公平的處置,甚至是不合法及違法的裁判。以上的內容,可以觀察一個(個案)動態司法程序中,由掌權者(執掌權柄)的法官或檢察官,對於案件處理之權限,至最終裁量或處分,不用論及周法官該案評鑑的結果,光是其調查事實就令人愕然及深感遺憾。

或說「周法官一旦遭免職,該何去何從?是否退下來當律師?」這應該是民眾們最關心的問題之一。依律師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曾任法官、檢察官而依法官法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不得發給律師證書。」準此,筆者引用該評鑑之結語為誡:「本案受評鑑法官之成立各項行為,均屬嚴重違背法官倫理規範、各項法律規定暨法定程序之作為,受評鑑法官顯不適任法官職務。…其坐領公帑高薪卻心存以私害公之態度任職,實難令全國納稅人接受,是本會據此認定受評鑑法官不僅不適任法官一職,亦不應擔任公務員之其他任何職務。受評鑑法官所為,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危及司法公信甚鉅,應予嚴懲,爰依法官法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筆者並評論如下:

墓門有棘,斧以斯之,夫也不良,國人知之,知而不已,誰昔然矣。

墓門有梅,有鴞萃止,夫也不良,歌以訊之,訊予不顧,顛倒思予。

《詩經、陳風墓門》

當知荊棘不除,誰人之過?告誡不聞,何人顛倒?是侈言司法改革。周法官該案可供司法人省思,更者有些話筆者無法言明。大院之力保,或置若罔聞,或聽偏詞,然司法為黎民百姓之司法,非一人之法,見此評鑑,當省思讀書人之良知、良能,是否無愧於心?是靜待該案職務法庭之審理,當由全民監督暨審鑒之。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