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怡專文:新聞自由的最大責任,就是防止政府欺騙人民

2022-03-13 05:50

? 人氣

一些掌權者常說,「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當然,世界上沒有什麼是絕對的。但在現代文明國家,言論自由的界線只有一條,就是不能導致「明顯而立即的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除此之外,言論自由只對掌實際權力的官員有限制,因為他們的言論就是權力實施的一部分。言論自由的這條界線是1919年美國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在一宗案件提出來的,他說:「言論自由最嚴格的保護也不會保護一個人在戲院中虛假地大喊失火而引起恐慌……在每一個案件中,問題在於言論是否被用於造成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但當時的多數法官不認同這界線,他們認為自由是為好好利用它的人而設,若有人「濫用」言論自由,法庭就有權干涉。但何謂「濫用」,並無準則。這說法等於讓掌權者對於凡是要禁止的言論都可以說是濫用了言論自由。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美國開國元勳為憲法訂下了「第一修正案」,內容是:「國會不得制訂……任何剝奪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及和平集會的法律……」這是一條奇怪的法律,它定下的是國會「不得制訂怎樣法律」的法律。就因為這「第一修正案」,19世紀法國歷史學家托克維爾說:「美國之偉大不在於她比其他國家更為聰明,而在於她有更多能力修補自己犯下的錯誤。」儘管如此,美國實踐真正言論自由也走過曲折的路。

二戰結束後進入冷戰時期,美國發生丹尼斯案。紐約州政府控告11名美國共產黨員,指他們在1945-1948年期間,組織共產黨,鼓吹在時機成熟時,盡速採取行動,以武力推翻美國政府。最高法院1951年裁決有罪,認為他們不僅是討論馬列主義,而且在「鼓吹」和「煽動」暴力,有「明顯」的危險,而「盡速採取行動」也意味「立即」,故被告言論不在憲法保障範圍內。但大法官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提出反對意見,他表示:美共力量極有限,在警察、軍隊等行業中的勢力微不足道,根本不會有「明顯和立刻的危險」,若無力量那就只是說說,即言論;其次,他認為把「鼓吹」作為界線,就意味着一個言論是否自由不在於言論本身,而在於說話的人的意圖,而意圖是看不見、摸不着、難證明的東西。他說,一旦走上這條路,就「每個公民的自由都受到危害」。

他不幸言中了。丹尼斯案後,美國就進入麥加錫調查委員會的黑暗時期,許多被懷疑與共黨有關的政府官員和影劇作家都受到調查和迫害,其中包括劇作家阿瑟米勒。言論自由受到壓抑,減少了監督政府的功能,也使個人潛能和創意無法充份發揮。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