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玄觀點:從王力宏事件看臺灣婦女運動

2022-01-2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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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離婚後夫妻財產的爭取困難重重。不只實體規定有待修正,程序上如何落實財產分配也應一併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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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處理過一個個案,夫妻倆大學畢業後,夫先去當兵、之後上補習班補習國考,好不容易前後花了5年的時間考上了司法人員,結訓後外遇想要離婚。如果按照目前民法規定,妻子5年來賺的錢都投入家用,先生5年來也没收入,以致離婚當下雙方名下均無財產,並無剩餘財產可以列入分配,妻子與其胼手胝足奮鬥,先生拿到金飯碗之後即將髮妻掃地出門,依法妻子一毛錢也拿不到,這樣公平嗎?

再舉一個例子,夫妻倆皆有律師執照,先生執業,太太在家生產、照顧家庭。20年後如果談及離婚,結算先生名下資產淨值2000萬元,按現行法律規定,先生一半1000萬元,太太一半1000萬元,試問,在當今的社會脈絡下,先生拿1000萬元和太太拿1000萬元是一樣的嗎?對他們往後的人生規劃是一樣的嗎?拿到1000萬的太太還有可能可以重新回到就業市場嗎?只要看看臺灣中高齡婦女的勞動參與率就可以知道答案了。

這還不算上先生如果隠匿財產,太太根本拿不到。臺灣法律要求太太必須舉證證明離婚當下先生名下還剩有多少財產,這對没有公權力的太太而言,如何有能力可以當「柯南」?

因此,婚姻關係存續中累積的無形資產:智慧財產、人脈、社會聲望、客戶資源、資格、證照等皆應納入分配考量;退休金、保險給付也應按婚姻存續期間占總工作年限納入分配範圍。更重要的,夫妻間夫妻財產的揭露要賦予更強的義務,尤其在離婚清算時,可以仿美國要求當事人誠實填報資產,如同臺灣的陽光法案,如有不實申報應負刑事偽造文書罪責,始有可能落實夫妻財產分配。

現代女性普遍受有高等教育,如能投入就業市場也能有其一片天地,只因夫妻間家庭任務分工,對於因家務負擔而無法就業的200多萬女性,從離婚婦女經濟保障角度,夫妻財產制度應該不只是清算過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而已,更要看到離婚後弱勢方未來的生活、就業及社會重建,就擔任家庭照顧者因為在家工作失去的機會成本,如何予以補償也應在制度上予以規劃。向來實務上把夫妻財產分配視為單純財產事件,但如果納入考量未來的處理,也許應該讓法院有更多職權介入的空間。但如何確保法院職權介入的品質,那又是另一個法官教育的工程,這也正是司法性別正義的實踐。

*作者為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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