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可宣傳」初審通過 割闌尾來不及適用

2015-01-07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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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選罷法》第86條規定,除了連署活動外,罷免與反罷免不得舉行宣傳活動,違者可罰10萬至100萬元,去年「割闌尾」罷免活動發起後,引來不少聲浪,呼籲刪除此項不合時宜規定。(余志偉攝)

現行《選罷法》第86條規定,除了連署活動外,罷免與反罷免不得舉行宣傳活動,違者可罰10萬至100萬元,去年「割闌尾」罷免活動發起後,引來不少聲浪,呼籲刪除此項不合時宜規定。(余志偉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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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選罷法》第86條規定,除了連署活動外,罷免與反罷免不得舉行宣傳活動,違者可罰10萬至100萬元,去年「割闌尾」罷免活動發起後,引來不少聲浪,呼籲刪除此項不合時宜規定。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7日初審通過,刪除相關規定,但因《選罷法》規定修法後無法適用已提出的罷免案,換句話說,未來若3讀通過,「割闌尾」即將成案舉行投票的罷免蔡正元案,仍受目前規定限制,無法進行宣傳活動。

內政委員會7日初審《選罷法 》修正草案,朝野對於刪除第86條第3項所規定的「罷免案除徵求連署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達成共識,順利通過初審。

至於哪些罷免法規條文將參照或準用選舉,例如設置罷免與反罷免辦事處、能否使用宣傳車等,召委李俊俋給內政部與中選會2週時間,擬出配套機制,將併案協商處理。

但是依《選罷法》第131條規定,該法修正施行之前已提出的罷免案,仍適用修法前規定。因此就算接下來儘速完成三讀,「罷免可宣傳」仍無法適用早已提案並且送交5萬多份連署書罷免立委蔡正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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