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300元裁判費的強制執行案,法治教育的第二堂課

2021-09-20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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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檢署前檢察長陳宏達因在北市路口遭車撞傷,遭大安分局以「腳沒踏在斑馬線」為由裁罰300元,陳宏達不滿而提告。(資料照,台中市政府提供)

台中地檢署前檢察長陳宏達因在北市路口遭車撞傷,遭大安分局以「腳沒踏在斑馬線」為由裁罰300元,陳宏達不滿而提告。(資料照,台中市政府提供)

檢察官陳宏達告大安分局乙案,先前筆者已有撰文(詳拙文:〈檢察官告警局:一張300元罰單的寶貴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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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的後續發展是這樣的,該案北院判決後,因上訴期間屆滿大安分局未上訴致使該判決確定。準此,北院判決除原處分撤銷外,被告大安分局應給付原告陳宏達台幣300元及負擔訴訟費用300元。

警方處理上六個有趣的疑點或問題

依據媒體報載,陳宏達於該案判決確定後,因遲未得到大安分局之給付,乃依法提出強制執行。嗣大安分局於9月7日得知陳宏達已提出強制執行,報載「大安分局緊急與陳檢座聯絡且跑到『陳宏達老家』表示要『親自把錢拿給他』。」筆者看到真是震撼無比。

關於本案之後續發展,以下筆者直接請問警方6點,懇請警方回應或改善:

第1點疑問:大安分局直接上門找陳檢座? 

筆者第1點疑問:警方怎得知陳檢座老家?為何直接上門?

警方是否依照聲請強制執行狀上所載「地址」得知陳檢座老家?若是,則於法無濫用個資之虞。若非行政訴訟書狀或強制執行狀上所載,則警方如何得知「陳檢座老家所在地點?」頗令筆者費解。一般民眾若是警方直接「按址」找上門,怕是嚇死。警方這直接上門的程序會不會太誇張,不知道還以為警方上門查水表?

第2點疑問:警方效率驚人?直接上門退費300元?

筆者第2點疑問是,警方效率真是驚人,在得知被強制執行後,直接跑到陳檢座老家?誠然,或由書狀上資訊蓋可知悉(推估)「陳檢座戶籍所在(老家)」,但真正問題是什麼?答案是「警方效率萬分驚人。」當在得知遭強制執行後,就直接跑到陳檢座老家,要直接上門退費麼?

第3點疑問:陳宏達看完簡訊?

筆者更覺得奇特的是,依報載:「陳宏達不在老家,他在看完簡訊後,請承辦人不要為了300元刻意跑一趟,這筆錢就捐給大安分局,感謝警察同仁的辛勞。」以上這段內容,疑點是警方怎用簡訊聯繫陳檢座?換句話說,警方有陳檢座的手機聯絡電話或得用LINE軟體以訊息聯繫?其間到底是出什麼問題,或許警方收到強制執行狀,怕被強制執行,但照理來說,只要「將係爭裁判費或給付費用返還,依法並無庸覺得有什好懼怕的,是大安分局怕被貼封條之面子問題麼?」

第4點疑問:陳宏達表示300元裁判費捐出?警方該怎麼處理?

民事或行政訴訟打官司必須先繳裁判費給法院。以本件交通裁決事件論,裁判費為台幣300元,筆者僅以「裁判費負擔的角度觀察」,例如最後確定「被告應負擔裁判費300元為例」,此時實務上有兩種作法,一是應負擔者(被告)主動直接聯繫原告或經原告聯絡被告後,由被告然多透過匯款方式以證明已返還該筆費用。二是應負擔者(被告)始終不理會或原告不知道聯繫誰?只能對被告提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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