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300元裁判費的強制執行案,法治教育的第二堂課

2021-09-20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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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單遭法院撤銷時,懇請給予民眾便利,警方應設置退費機制

依報載大安分局財產假設被強制執行,恐成為近30年來第一個被強制執行的警方機關,故大安分局9月7日得知消息後,立馬緊急與陳宏達聯繫還款事宜。原告是陳檢座知法善用,但如果原告這一邊為普通老百姓,警方將如何對應?是會積極處理或冷處理,恐怕大家心裡有數,如此對待差別,實愧為人民保母,警方還是遇到懂法律的才懂低頭?且除大安分局外,尚有其他警方分局尚且上訴抗爭到底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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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先前長年在警方授課,對警方人員有深厚情感,請省思每一年警方開了多少張罰單?合法有理由的固然不論,那違法、無理由或有爭議的呢?如經法院判決撤銷,請注意警方是否遺忘了「訴訟費用負擔」這個項目?而大多數人們也因程序繁瑣而相對緩和其請求。但如果以「全國區域為觀察,一年撤銷行政罰鍰的案件」就可認為具備一定數量,而這些均應由國庫支出切不可僅因人民怠於請求,變相責轉由人民負擔。

上面這段話比較白話的講法是這樣:「某件罰單爭議,人民跟警局互告,人民打贏官司了,裁判費(例如300元)應由警方負擔,還要聲請強制執行真是麻煩透了,想想罰單已經撤銷,就算了。」

回頭省思一般人民撤銷行政處分案例(撤銷罰單),請問警方或懇請警方,一般人民被處行政罰鍰,費盡千辛萬苦,或好不容易「行政訴訟勝訴確定」,然後呢?還要依法聲請強制執行,裁判費怎計算及退返?警方是否應該建構一套「可受公評及監督之便民制度措施」用以便民?

換言之,當行政處分(罰單)遭撤銷行政處分確定,此時警方即應妥善處理退費之問題。所稱退返費用,包含「已繳納之金額」或「法院裁判費」。筆者直接懇請警方見拙文,想辦法自行設置機制吧?若真的不懂,來函筆者,筆者很願意跟貴局處一起設計制度或表格的(含年度會計制度作帳等)。

警方為公務機關,此類制度必然有帳務之程序需求,自可就此為制度設計,舉凡聯繫民眾、上級給款(含預算)、撥款、返款於民眾等。還是警方又稱:「一切依法處理?」果爾,其中勞費及辛苦,怕是刁難民眾,必經類似陳宏達檢察官本案,為了300元之罰單一路訟爭據理力爭,俟判決確定,更要「撰狀聲請強制執行?」一般民眾何苦又何堪?

白話的說法是「為了一口氣,爭到底!但警方好像也不痛不癢?」或當300元裁判退費拿到手,可是心頭一片枉然或是茫然?是以,還是回歸法制,嚴正公正執法,並且兼顧品質為宜。若確實警方有不當之罰單,果業經法院依法判決撤銷時,也應兼顧人民之退費機制。

趣談乙則 給一張支票作紀念?

多年前筆者與李敖先生閒聊,李敖甚愛提告,奇思妙想一堆,他提到有個大絕招就是「與公務機關和解(調解)成立時,請求給付台幣1元,但要求用(國庫)支票支付。」李敖跟年少的筆者聊天(吹噓)講:「我要將這張支票收藏起來,偶而拿出來看看也開心。」但這還不是重點,重點是他說:「然後我就是不去領(支票)!依法公務機關每年還要登報公告叫我去領。」筆者聞言莞爾。

但李敖先生此法業經公務會計程序填補漏洞,目前國庫支票辦法等對未兌國庫支票已有規定,請勿有樣學樣,至於對該事件若想留個紀念為憑,筆者倒是不反對。以上趣談,順為緬懷李敖先生。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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