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貓咪怎麼是農產品?再論走私貓逕行銷毀之法律疑義

2021-09-0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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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1-海巡署近日查獲200隻名貴走私貓咪。(海巡署提供)
海巡署近日查獲200隻名貴走私貓咪。(海巡署提供)

且依照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意旨,即便尊重專家學者「判斷餘地」,然若與事實不符、法律抵觸、違反經驗法則,法院仍不受所謂專家意見之桎梏,今走私貓不必然撲殺,乃法律與事實上之常識,若有任何所謂「專家」,要做出明顯錯誤之推斷,政府與法院自無需理會,此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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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三者,皆為「走私貓必有狂犬病」之謬論,有識之士豈能隨之起舞?

走私貓咪拯救,並無破窗效應:

或謂:若救援貓咪,恐起而效尤,云云?〈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定有明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擅自輸入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定有明文。

查前者有自大陸走私活體動物,並適用懲治走私條例之判決;後者,則有在桃園機場遭查獲之名貴小鳥;皆遭到法律制裁,筆者就檢索相關判決,涉及犬與貓走私者,至多10例,若強說會有「破窗效應」,造成貓狗檢疫,潰隄難防,恐係危言聳聽,昧於事實。

走私貓咪依照現行規定,實有解套方法:

按《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要點第4點》:「四、本會處理走私進口農產品之分工如下:……(二)活動物及畜產品由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林務局或有關機關處理。……」定有明文。

《同要點第5點》:「五、本會得以下列方式處理走私進口農產品:……(五)贈與。(六)其他適當方式。 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所定方式處理時,應符合環境保護相關規定。 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贈與之受贈人以社會福利團體或相關學術研究機構為限,並得約定負擔或解除條件。……」定有明文。

查依前述,系爭走私貓咪「活體物」,依前開要點歸農委會管轄,且可「贈與」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另檢疫與預防注射雙管齊下,交由動保團體照料,怎會無法可救?白白犧牲無辜可愛生靈,多麼遺憾?十二夜的流浪貓狗是動物,走私貓咪,就萬劫不復?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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