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貓咪怎麼是農產品?再論走私貓逕行銷毀之法律疑義

2021-09-07 06:30

? 人氣

且依照〈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輸入動物須經過檢疫,若無彼此傳染病交叉汙染,系爭貓咪仍可個別認定檢疫合格,若率爾憑猜測,「寧可錯殺」,則不僅有違反「比例原則」,更與前開法律明文相抵觸,此其二。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且讀至此處,足見將系爭走私貓,界定為:「農產品」、「私貨」,意圖規避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此其三。

綜上三者,皆為本回處理走私貓之違法之處,怎能服眾?

以走私貓恐有狂犬病潛伏只能撲殺,在事實與法律上皆屬謬誤:

按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制定:〈犬、貓自發生狂犬病國家輸入臺灣之檢疫規定簡介〉第5點:「犬、貓運抵港站時,申請人應檢附輸入同意文件影本、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工作犬證明文件正本及航運公司提單(B/L)或海關申報單,向本局所屬各分局申報檢疫,未檢附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者,該批犬貓須依規定施打狂犬病疫苗、狂犬病中和抗體檢測並延長隔離187日以上、或退運、撲殺銷燬。」等語,定有明文。

又按〈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第14條第1項後段:「……但經金門、馬祖檢疫站認定無疑似感染狂犬病之臨床病徵,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由所有人或管理人申請進出金門、馬祖地區:……」等語,定有明文。

又按《最高行政法院104(2015)年度判字第360號》:「……(2)法律以不確定法律概念,賦予該管行政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尤以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同時涉及科技、環保、醫藥、能力或學識測驗者,或該判斷之決策過程,係由專業及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合議機構作成,且無具體理由足以動搖該專業判斷之可信度與正確性時,行政法院即應尊重其判斷。準此,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為之決定,應就下列事項為審查:一法律之解釋,是否正確;二事實之認定有無錯誤;三由委員會為決定時,其組織是否合法;四是否遵守有關之程序規定;五是否根據與事件無關之考量觀點;六有無違反一般事理之考量(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或顯然不當之情事。……」等語,著有明文。

查本件走私貓兒即便是從「狂犬病疫區」輸入,若無相關證明文件,依法「擇一」行之:只要施打狂犬病疫苗、檢驗抗體延長隔離187日以上、退運、銷毀;何來所謂有「狂犬病猜測一律銷毀」之規定?此其一。

且依照金馬相關狂犬病防疫規定,若貓狗「無狂犬病病徵」,則未必不能放行,遑論銷毀?本島怎會一國兩制?是以,藉「潛伏期長」為由,主張逕行撲殺此此走私貓兒,更是於法不合,此其二。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