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龍法律 害90歲阿嬤離不了婚

2014-07-30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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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余菊妹帶著小叔出外添購衣服而晚歸,一回到家,迎面而來的,便是先生不分青紅皂白的一巴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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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巴掌,雖打出她離婚的念頭,但在保守的社會風氣中,縱有再大的苦,她也忍住了。

直到一次家族至歐洲旅行,在旅途中,余菊妹形容自己「就像一隻狗一樣,只能跟著他」,先生拿著兩人的飯店餐券,卻丟下她自己去用餐;余菊妹因為腳開過刀,上洗手間花了較久時間,先生便在別人面前笑她「是不是掉到糞坑裡」,各種羞辱讓她初次萌生自殺念頭。

余菊妹表示,在長達六十六年的婚姻中,丈夫除了言語恫嚇,更是外遇不斷,兩人的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直到一九九○年,余菊妹滿六十五歲退休的那一年,以照顧孫女為由,從桃園搬到台北的長子家住,從那一天起,兩人分居至今。

在台灣,分居並不構成請求離婚的理由,但余菊妹在年歲增長、兒女相繼成家後,仍將從未消弭過的離婚心志付諸行動。在溝通過程中,先生毫無意願,宣稱「只要拿離婚協議書來,我就把它撕掉丟進馬桶」。

於是,除了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取消冠夫姓,以表明決心,余菊妹也在兒子的支持下,提起離婚訴訟。

二審逆轉 勸合不准離

然而,雖然一審判離,但是案子進到高等法院後,有了一百八十度的逆轉,法官展現明顯勸合不勸離的態度,最終將離婚判決駁回,並在判決書中提到,「兩造分居後仍有聚會或出遊,其間曾發生不愉快事件,僅屬偶發,兩造婚姻並未發生重大破綻致無法繼續維持」。

綜觀二審法官的改判,專辦家事案件的德貞律師事務所律師莊喬汝認為,主要有兩大原因,一是高等法院沒有專審家事案件的法庭,法官相關專業不足;第二,則是現行法律設計,讓結婚容易、離婚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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