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帥升觀點:CG Watch所揭露的台灣公司治理亮點與未竟之處

2021-07-27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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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公司治理協會於2020年11月25日公布的2020年亞洲公司治理觀察報告,台灣在本次評比中排名第4。示意圖。(資料照,pixabay)

亞洲公司治理協會於2020年11月25日公布的2020年亞洲公司治理觀察報告,台灣在本次評比中排名第4。示意圖。(資料照,pixabay)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議題向來受到國內外各界的高度重視,國際上不乏對各國公司治理之現狀進行評比之組織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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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亞洲公司治理協會(ACGA)每兩年會對亞洲各國的公司治理表現進行調查及評比。在亞洲公司治理協會於2020年11月25日所公布的2020年亞洲公司治理觀察報告(CG Watch 2020),以政府與公共治理(Government & Public Governance)、監理機關(Regulators)、公司治理規範(CG Rules)、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ies)、投資人(Investors)、審計與審計監理機關(Auditors & Audit Regulators)以及公民社會與媒體(Civil Society & Media)七大構面做為評比標準,我國在本次評比中排名第四,僅次於澳洲、香港及新加坡,為歷年來最佳的成績。

政府與公共治理方面與澳洲並列第一

其中,在政府與公共治理方面,我國與澳洲並列第一。而我國在此一項目中能夠名列第一之主要的原因在於,政府致力整合監理規範對公司治理政策之承諾、重視銀行治理(例如金融監理機關積極更新治理規範及要求更大比例的自然人董事),並提升公營事業之治理以及揭露水準。

而我國在本次評鑑中進步最多的是公民社會與媒體方面,因為國內的非政府組織在促進公司治理與ESG(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教育訓練以及為主管機關提供諮詢,皆有重大貢獻。

基本上,在2020年的亞洲公司治理觀察報告中,亞洲公司治理協會認為我國公司治理之亮點包括政府公司治理之相關法規或準則能夠與時俱進的進行調整。除政府推動公司治理外,投保中心亦積極參與上市(櫃)公司之股東會,並關注公司治理較差的公司,針對公司治理評估弱點處發表評論並給予意見。

同時,2020年6月《投保法》之修正,使得投保中心能夠更進一步擴大裁判解任董監以及提起代表訴訟之範圍。又《商業事件審理法》之制定,設置專業的商業法院,觀察報告認為,對於我國未來重大商業案件將有助於迅速有效解決。

遵循GRI準則編制CSR報告涵蓋上市公司市值8成

此外,我國自2014年起強制上市(櫃)公司之食品業、金融業、化工業及資本額較大之產業依循GRI(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標準編制CSR(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目前遵循GRI準則編制CSR報告之公司涵蓋上市公司總市值的8成,因此我國在ESG之表現,亦於觀察報告中獲得亞洲公司治理協會之肯定。

同時,國內多數上市公司(特別是大公司)在提供投資人即時、完整的資訊方面(例如股東會議程、投票資訊以及財務報表等),表現良好。

而觀察報告中亦指出,由於中華公司治理協會(TCGA)與中華獨立董事協會(TIDA)舉辦各種培訓活動與論壇,使得公司經營者及投資人更加了解公司治理相關議題,對於我國公司治理之提升,具有正面效益。

另外,亞洲公司治理協會亦肯定金管會於2020年8月所發布的「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有助於強化企業永續發展、營造健全ESG生態體系以及提升台灣資本市場之國際競爭力。

法庭 審判 天平 司法(取自succo@pixabay/CC0)
《商業事件審理法》之制定,設置專業的商業法院,觀察報告認為,對於我國未來重大商業案件將有助於迅速有效解決。(資料照,取自succo@pixabay/CC0)

然而,2020年的觀察報告亦點出我國獨特的法人董事制度,使得公司董事席位係給予法人股東而非個別自然人,這種情況易使投資人難以認定實際掌控董事職務之自然人是誰。

由於我國《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同條第2項復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法人當選董事時自然人之指定與改派,及法人代表董事之改派,均無須經股東會之同意,且在任期內得隨時撤換,使得單一法人股東得變更全體股東之決議意思,嚴重破壞公司內部民主原則。因此,觀察報告亦建議我國刪除法人股東當選董事之制度,或賦予股東會對於法人股東改派人選時擁有同意權。

報告建議國內上市公司應設獨立提名委員會

又國內企業之董事長與總經理常為同一人,且無獨立董事擔任董事長之情形。雖然我國《證交法》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得設置獨立董事,然事實上獨立董事多仍受制於大股東的提名,未必能夠發揮其獨立性。再加上國內企業設置提名委員會並不多見,故觀察報告建議國內上市公司應設置獨立的提名委員會,協助董事會進行董事及高階經理人之提名,以避免大股東或經營階層之不當干預。

此外,亞洲公司治理協會的觀察報告亦指出,目前國際上要求須揭露持股比例5%之股東資訊,惟我國對於股東持股揭露規定之門檻仍停留在10%。同時,國內散戶投資人仍居多數,但我國卻欠缺類似國外散戶股東協會(retail shareholder association)之組織,接受股東之委託行使各項股東權,以凝聚小股東的力量,參與公司治理事務,並作為公司與股東間的溝通平台。

20210512-台股大跌,股市配圖。(顏麟宇攝)
國內散戶投資人仍居多數,但我國卻欠缺類似國外散戶股東協會的組織。(資料照,顏麟宇攝)

觀察報告亦點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亞洲各國陸續採取線上股東會,惟我國《公司法》仍要求公司應召開實體股東會。相較已採取線上股東會之國家,我國是相對落後,從而觀察報告中建議我國應使用新科技在線上舉行公平、有效率的股東會。

再者,政府近年雖倡導ESG,但國內在綠色金融(特別是氣候變遷議題)的關注度,仍有所不足。例如我國制定的綠色金融行動方案缺乏明確的目標,亦未明確說明公司在該方案中的治理責任,因此觀察報告中亦建議我國應讓企業認知到其重要性,使企業能夠以具體行動支持。

弊案顯示我國欠缺一部吹哨者法律

另外,由於我國屬於大陸法系國家,仰賴成文法,使得法規範常過於僵化,而法律未規定之處容易遭人鑽漏洞,且法規之修正到生效實施,往往耗時多年,故觀察報告亦建議我國可採納英美法體系之優勢以填補我國法規範之不足。

同時,觀察報告亦指出,國內近年來爆發不少貪腐弊案,這些弊案除顯示政府執法有待加強外,我國亦欠缺一部吹哨者法律,故建議我國應認識到此問題之迫切與重要性,並制定一部吹哨者法律,透過內部知情人士之吹哨,降低貪腐弊案之發生。

從亞洲公司治理協會最新的亞洲公司治理觀察報告,可以發現我國公司治理具有不少亮點,且我國之排名持續進步中。本文也期待未來我國可就此次觀察報告中所點出我國尚待加強之處予以改善,如此我國在下一次的評比中,將可進一步提升公司治理之排名。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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