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附帶說明的是,禁止受搜索人進行直播是並不是因為偵查不公開的緣故(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主要的規範對象是偵查機關,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是否直接受有這條規定的限制,不能一概而論,必須要更為仔細的分析。以偵查不公開作為限制直播的理由,實在格格不入,只是衍生更多無謂不必要的問題而已。例如,進行直播者,是否會因而觸犯洩露國防以外秘密之罪?恐怕還是大有爭議。然而無論如何,以「偵查不公開」當成禁止直播的理由,都不太妥當。
第五,十八個小時的詢問及訊問。王等人被帶至調查局及地檢署接受詢問及訊問,為時十八個小時多。如何進行詢問及訊問程序,外界不得而知。不過,要注意的是,詢問及訊問不得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參照),「十八個小時」是否當然等於疲勞訊問,要看個案情形來判斷。以本案來說,單就時間長度上來說,應該已經是一般人難以接受的方式,更遑論訊問的處所對相對人來說多是陌生、冰冷、不友善及高壓力及張力的環境。因此,王案中詢(訊)問的時間,仍有疲勞訊問的疑慮。當然,這部份是事實認定的問題,無法一概而論。
王案因為涉及政治人物,引起高度的矚目,然而其同時也凸顯了刑事程序在執行及規範上的諸多困境。主政者若能在此時予以修正,便可一舉解決長久以來的許多問題。如果只是坐視其在政治上持續紛擾,放任極端的情緒在當中發酵,類似的爭議必然會再度發生,所犧牲的就是法律與執法者的威信,以及人民的權利。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本文原刊《筆震》論壇,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