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維克觀點:頻道授權費由行政裁決宜深思,勿使NCC公親變事主

2021-05-2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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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於今年4月14日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草案,規劃在現行調處外,增加強制裁決機制,且增訂違反不得斷訊義務及未依裁決決定辦理之罰則等。(新新聞資料照)

NCC於今年4月14日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草案,規劃在現行調處外,增加強制裁決機制,且增訂違反不得斷訊義務及未依裁決決定辦理之罰則等。(新新聞資料照)

或許感嘆於近年來屢見的有線電視系統與衛星頻道間之授權爭議,NCC在調處期間能扮演的角色與功能有限,無法有效定紛止爭,其遂於今年4月14日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草案,規劃在現行調處外,增加強制裁決機制,且增訂違反不得斷訊義務及未依裁決決定辦理之罰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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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道授權爭議由來已久,且NCC在此類爭議中功能有限乃不爭事實,故NCC提出本次草案,其立意應屬良善。然而,草案規定NCC得因一方申請,就可對「頻道授權條件費用爭議」做出具有拘束力的裁決,此種以「行政權介入私權爭議」的機制,不論在政策面或是執行面上,都有很大疑慮。

從政策面而言,以往對於有線電視系統予以高度管制的管制邏輯,係在於有線電視具有分區獨占的特性,在欠缺其他具競爭性的視訊平台的選擇下,自有透過調處機制以確保觀眾收視權益之必要,這也就是何以在NCC以往調處時,都會要求雙方不得任意斷訊之原因所在。然而,有線電視產業面臨網路視訊如Youtube、MOD、OTT等內容競爭,近年來收視戶逐年下滑到歷史新低也是不爭事實。當其面臨眾多不受現行法令規管的網路內容競爭者,且主管機關也正檢討是否應有法規鬆綁以利公平競爭並健全有線電視產業發展之際,卻開倒車回頭增訂允許行政權對授權費用金額做出裁決之規定,此強制裁決背後究竟有何強烈公益性需求,實令人存疑。

20190818-電影、電視、電視劇、串流平台、紀錄片、影視、影音、多媒體。示意圖。(取自mohamed_hassan@pixabay/CC0)
有線電視產業面臨網路視訊如Youtube、MOD、OTT等內容競爭,近年來收視戶逐年下滑到歷史新低也是不爭事實。(示意圖,取自mohamed_hassan@pixabay)

尤其,在草案設計架構下,先天就較利形成維持既有頻道在有線電視平台上播送結果。姑不論此或有造成萬年頻道疑慮,當有線電視系統面臨其他競爭者可在營運與節目內容播出享有極為自由的靈活度時,其卻可能因頻道授權爭議而須先經NCC以行政權方式做出裁決,且如對裁決結果不服而提起行政爭訟,又更要歷經2至3年方有可能撤回處分確定回到原點,此一制度設計對於有線電視營運而言,更不利其與新興網路媒體競爭。

另從執行面而言,觀諸其他法令有類似以行政權介入私權爭議的規定,主要包括「勞資爭議處理法」或電信管理法下的「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然而,前者涉及爭議往往並非勞方提供服務的對價,而是勞方對於勞動法令下之權利義務或勞動條件維持或變更的爭議(例如雇主單方變更勞動條件);而後者,則是在法令中就直接對於費用的歸屬有所訂定,例如互連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互連時費用之歸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接續費、鏈路費由通信費歸屬之一方負擔…。二、轉接接續費由致生轉接原因者負擔…。三、其他費用由要求互連而造成他方成本增加之一方負擔。」亦即,NCC固依法在一方申請互連爭議裁決後,得以行政權介入私權,但其仍是依上述法定歸屬負擔原則,就雙方所提供客觀資料為法律上、事實上判斷。然而,本次草案下之強制裁決範圍包括「授權頻道費用爭議」,在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授權頻道費用的計價標準下,NCC究竟要憑藉何種資料去認定「適當」的授權費用?而主管機關可否越俎代庖,替業者決定某一頻道的授權費用,更令人存疑。即便如著作權法或專利法下之強制授權,也須符合一定要件方有行政權介入決定價格,例如專利法第87條規定:「為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專利專責機關應依緊急命令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通知,強制授權所需專利權,並儘速通知專利權人。」但特定頻道內容的播出與否,顯然不具有上述公益考量,故如NCC在無法令就費用標準進行規範下,就直接決定頻道授權費用,其在執行上顯存在法理上與實際操作上的重大疑慮。

對比在我國司法實務所建立的標準,即「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事實陳述」才有真實與否問題,「意見表達」因屬個人主觀評價表現,無所謂真實與否。相同地,頻道授權的真正價值,涉及每個業者主觀評價而沒有放諸四海一體適用的客觀標準,NCC身為廣電產業的公親,莫讓頻道授權費用之決定而讓自己成為事主。

*作者為律師,曾服務於資策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台灣大哥大等單位,對通訊媒體產業執照申請、民事與行政爭訟及法令適用具豐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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