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司機一句「大陸人民生活好」換坐牢7年!軍法官「依法行政」心聲首度公開

2021-05-05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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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叛亂組織」案件,大多為外省籍人士被指控年少時曾在中國參加過共產黨、未自首、時隔多年被依大法官釋字68號以《懲治叛亂條例》論罪起訴。例如被判12年的張樹績被控於在來台灣前參加過共產主義青年團、被判5年的于公明被控在1942年於家鄉江蘇擔任「匪軍指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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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釋字68號規定「未自首視為繼續參加匪黨」,黃奕瀠看到很多個案都是年少時參加過共黨、甚至過去小小年紀參加過「兒童團」,這些人在中國故鄉時可能才10多歲、到1970–80年代可能都中老年了,要怎麼參加「叛亂組織」呢?然而在受訪軍法官看來,這些人就像「病菌」一般。

軍法官們首先回答,會辦這類人是因大法官解釋有法律拘束性、「我們執法人員不能不守法」,黃奕瀠追問「這好像不合理,他們都那麼老了」,但軍法官的回答是「並無不妥」

「當時看來(判決)好像沒什麼不妥,40年前開始戒嚴你都沒出來自首,而且站在國家的立場,如果時效到了就沒事了,那大家都潛伏好了、哪一天整個就推翻,所以在那個性質上,不能因為你堅持法律上某一說的法律見解,而斷送國家的這個命脈──好像人的生命,國家的話我們現在用語叫『國家安全』,其實用我們自然人的想法,這是關係到生命的事、像一個病菌潛伏在身體,如果一直抓不到病菌,哪天發作起來人就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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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為匪宣傳」一類罪名,或許是當今台灣人更難理解的──就黃奕瀠研究,在她看來這類很多言論都像當今一群阿伯聚在熱炒攤、榕樹下高談闊論聊政治,有些被判刑的是司機、有些是街友,「很難想像到他們有具體叛亂意圖跟方法,但他們就是被叛刑了……這些刑期可能沒有很重,但,這是你我日常可能出現的言論……」

例如遭判4年的宋磊明,發表言論是「共匪提出的通郵通商通航口號很好,今後我們可以跟他相互往來做生意」、「大陸現在行動自由,走路不要路條」;被判7年的景志昌,在47歲時因為擔任計程車司機時期常跟乘客講「共產黨建設大陸成功」、「大陸的產品一切都比台灣好,價格低、到處受歡迎」、「大陸人民生活好,工作輕鬆、逍遙自在」,而遭乘客向警局舉報、之後被判刑;被判刑4年的范春凱,是因為向鄰居說「大陸上很好、很進步,共產黨來台灣還不是一樣」;被判4年的寧人是無業遊民,惹禍上身的言論是「三民主義沒有共產主義好」、「中國共產黨萬歲」、「中國人民共和國萬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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