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司機一句「大陸人民生活好」換坐牢7年!軍法官「依法行政」心聲首度公開

2021-05-05 09:00

? 人氣

計程車司機一句「大陸人民生活好」,為什麼會換來7年牢獄?軍法官的心聲在訪談首度曝光...(資料照,顏麟宇攝)

計程車司機一句「大陸人民生活好」,為什麼會換來7年牢獄?軍法官的心聲在訪談首度曝光...(資料照,顏麟宇攝)

「這些『為匪宣傳』其實很多都像阿伯們在榕樹下、熱炒攤聊天會講的話,有些是遊民、有些是計程車司機,你很難想像到他們有具體去『叛亂』的意圖、方法,但他們就是被判刑了……」

一句「大陸人民生活好」,為何換來7年牢獄?攤開1970–80年代政治案件,許多「為匪宣傳」判決在今日看來或許是匪夷所思,有計程車司機時常講「大陸」多好就被乘客檢舉判刑、有街友喊「三民主義比不過共產主義坐牢」、有候選人因主張「全民健保」被控叛亂最後無期徒刑──時隔40多年的今日,當年軍法官的心聲也在訪談首度曝光,他們高度一致認為當年判決一切依法,即便有些政治犯的人生因此破碎,他們也認為「加害者」一詞對軍法官並不公平。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黨國打手」首度現身發言 視外省政治受難者如「病菌」潛伏:一直抓不到病菌,哪天發作起來人就死了

5月4日促轉會舉行「壓迫體制及其圖像」研究發表會,促轉會副主委葉虹靈指出,過去台灣實行轉型正義最為人詬病一點便是「有上萬加害者、沒有一個加害者」,即便對政治受難者有補償、有設立人權園區保存當年不義遺址、訪談記錄受難者當年記憶,受難者與家屬卻始終無從得知:真相是什麼?誰造成他們受害?

直到2017年《促轉條例》公告施行、促轉會上路才全面研究「加害者」問題,目前可以明顯知道的是,白色恐怖是高度體制性的國家暴力行使,每個人都會說自己是「依法行政」──本日發表論文便由最常被視為「加害者」之一的軍法官打頭陣,在促轉會研究員黃奕瀠〈政治案件的「生產線」:1970–80年代軍法官意見陳述初步分析〉一文時隔近半世紀首度揭露軍法官心聲。

20180908-景美人權文化園區,警備總部景美看守所仁愛樓,監獄,羈押房。(顏麟宇攝)
即便對政治受難者有補償,他們與家屬始終無從得知:真相是什麼?誰造成他們受害?(資料照,攝於舊景美看守所仁愛樓/顏麟宇攝)

黃奕瀠首先指出,過去軍法官常被視為「黨國打手」、「鎮壓工具」,但長期以來其實很少聽到軍法官的聲音,無從知道他們怎麼想怎麼去思考、如何做成判決、不知道他們長得是圓是扁,過去長年轉型正義領域沒有「體制參與者」的聲音,而缺乏這些聲音是很可惜的,「唯有說清楚他們在體制裡是怎樣的角色,才能說清楚白色恐怖政治案件背後的各種故事。」

因此,促轉會選定曾參與1970–80年代的4名軍法官進行深度訪談研究,這些軍法官至今還算健康、記憶清晰,選定對象為1980年美麗島大審的軍法官,分別為:劉岳平,外省人,政工幹校15期畢業;徐文開,本省人,政工幹校17期畢業;郭同奇,外省人,政工幹校17期畢業;楊俊雄,本省人,政工幹校18期畢業──這些軍法官不只待過審判組,也分別有檢察組、覆判庭、軍法局、新店軍監、陸軍書記官等多項經歷,可謂經驗豐富,黃奕瀠也針對各類型政治案件詢問這些軍法官看法。

「參與叛亂組織」案件,大多為外省籍人士被指控年少時曾在中國參加過共產黨、未自首、時隔多年被依大法官釋字68號以《懲治叛亂條例》論罪起訴。例如被判12年的張樹績被控於在來台灣前參加過共產主義青年團、被判5年的于公明被控在1942年於家鄉江蘇擔任「匪軍指導員」。

由於釋字68號規定「未自首視為繼續參加匪黨」,黃奕瀠看到很多個案都是年少時參加過共黨、甚至過去小小年紀參加過「兒童團」,這些人在中國故鄉時可能才10多歲、到1970–80年代可能都中老年了,要怎麼參加「叛亂組織」呢?然而在受訪軍法官看來,這些人就像「病菌」一般。

軍法官們首先回答,會辦這類人是因大法官解釋有法律拘束性、「我們執法人員不能不守法」,黃奕瀠追問「這好像不合理,他們都那麼老了」,但軍法官的回答是「並無不妥」

「當時看來(判決)好像沒什麼不妥,40年前開始戒嚴你都沒出來自首,而且站在國家的立場,如果時效到了就沒事了,那大家都潛伏好了、哪一天整個就推翻,所以在那個性質上,不能因為你堅持法律上某一說的法律見解,而斷送國家的這個命脈──好像人的生命,國家的話我們現在用語叫『國家安全』,其實用我們自然人的想法,這是關係到生命的事、像一個病菌潛伏在身體,如果一直抓不到病菌,哪天發作起來人就死了……

計程車司機聊政治、候選人傳單質疑蔣經國「為何不將女兒女婿從美國召回」 下場是被控「為匪宣傳」與叛亂

至於「為匪宣傳」一類罪名,或許是當今台灣人更難理解的──就黃奕瀠研究,在她看來這類很多言論都像當今一群阿伯聚在熱炒攤、榕樹下高談闊論聊政治,有些被判刑的是司機、有些是街友,「很難想像到他們有具體叛亂意圖跟方法,但他們就是被叛刑了……這些刑期可能沒有很重,但,這是你我日常可能出現的言論……」

例如遭判4年的宋磊明,發表言論是「共匪提出的通郵通商通航口號很好,今後我們可以跟他相互往來做生意」、「大陸現在行動自由,走路不要路條」;被判7年的景志昌,在47歲時因為擔任計程車司機時期常跟乘客講「共產黨建設大陸成功」、「大陸的產品一切都比台灣好,價格低、到處受歡迎」、「大陸人民生活好,工作輕鬆、逍遙自在」,而遭乘客向警局舉報、之後被判刑;被判刑4年的范春凱,是因為向鄰居說「大陸上很好、很進步,共產黨來台灣還不是一樣」;被判4年的寧人是無業遊民,惹禍上身的言論是「三民主義沒有共產主義好」、「中國共產黨萬歲」、「中國人民共和國萬歲」。

無論是否認同,這些發言在當今實屬言論自由範圍、甚至在白色恐怖年代的憲法依然有「言論自由」之保障,然而當黃奕瀠問起憲法,一名受訪軍法官回應:「那時候言論自由界線跟現在不一樣,那時沒想到這些……但我們很多學長、教授會講案例,會講大法官解釋、軍法局見解,我們會翻案例書籍、請教老師,每個月都有討論。」在軍法官看來自己所受訓練嚴謹、當時的法律實務不會出錯。

20180908-景美人權文化園區,警備總部景美看守所仁愛樓,軍事法庭第一偵查庭。(顏麟宇攝)
白色恐怖年代的憲法依然有「言論自由」之保障,但受訪軍法官似乎都覺得自己所受訓練嚴謹、不可能出錯(資料照,攝於舊景美看守所軍事法庭/顏麟宇攝)

至於因政治言論遭判刑的,黃奕瀠以1975年參選彰化縣長的政治受難者白雅燦為例。當時白雅燦在西門町發放上萬份選舉傳單,因為對蔣經國與國民黨政府提出「29問」被視為「意圖顛覆政府」、被依《懲治叛亂條例》判無期徒刑關綠島,連幫忙印傳單的印刷廠老闆也被關了,細看這些被指控為「意圖顛覆政府」的言論,包括──為何蔣經國不率先公佈財產、杜絕百官貪污之風?為何不公佈蔣介石遺產稅繳納細節?為何不敢坐裕隆汽車以增強「國人愛用國貨」的信心?為何不將女兒與女婿從美國召回、以示決心與1500萬台灣住民共生死?為何不給台灣人民失業救濟補助?為何不能提供全民健保公醫制度?為何無法給予台灣人民養老退休金?為何不敢為派本省人擔任軍事首長、警察首長?……

這些在當今政見發表會看來理所當然的辯論,跟「著手顛覆政府」有什麼關係?受訪軍法官首先回答,只要是沒解嚴、在《戒嚴法》底下授權的案子,法官都必須依規定處理;時至今日,也仍有軍法官認為對這些言論套用《懲治叛亂條例》合情合理──

「你認為是政治主張,但是站在執法者另外的角度看,是假借選舉的方式、一般的選舉不是用這種方式,當時認定他不是用合法的方式來選舉,才會認為他構成(叛亂)。又,經過一般民眾檢舉的話,可見當時一般民眾也同樣認為選舉好像不是這樣選法,他這個主張好像是要變更整個體制,就有合乎『二條一』的那個情形……生在那個條件下的執法者只能盡本分,至於說量刑輕重,以現在眼光可以斟酌是不是過重。」

認為「加害者」一語不公平 軍法官喊冤「是整個國家要負責」:法官只能執法

計程車司機盛讚「大陸人民生活好」有罪、候選人主張全民健保與社會住宅有罪,那麼1979年爭取開放報禁、黨禁、言論自由之「美麗島事件」,在軍法官眼中自然也是有罪。儘管當年《美麗島》雜誌社於世界人權日發起之遊行遭軍警特滲入、羅織暴力衝突指控,當黃奕瀠問這案子是否不至於用到「二條一」、怎麼推定是不是叛亂,曾參與美麗島大審的受訪軍法官們堅持

「一開始用《叛亂罪》起訴這毋庸置疑……這些人的行為有兩個可能結果,一部份的人送到司法,那用『聚眾暴動』,我們認為『聚眾暴動』應該可以成立、再以他們的行為是『聚眾暴動』的行為上來認定是否構成『叛亂』,兩個不能直接切開,我們覺得是要從這樣的角度討論……『聚眾暴動』是基本事實,我想不管任何人都無法否定這件事。」

「從美麗島近程、中程、遠程來看,他們的主張有開放黨禁、報禁和言論自由等,資料裡有看到黃信介和境外的人聯絡,就像我們台灣現在常講『境外勢力』,你說的『境外勢力』是中共啊!只要有跟大陸或是跟任何人聯絡都是歸類成『境外勢力』,當時也是這種邏輯思考、跟現在沒有兩樣,你跟大陸有關的人、說他跟大陸大使館有所聯絡,那就可能是匪諜叛亂……」

「『匪諜』講難聽點,你沒有活動的話當然也不知道,但以我自己親身經歷,剛剛說爸爸的同事中就有個匪諜、他也不可能自己講出來,當他一行動的時候就顯露了,平常你怎麼知道他是匪諜?以當時國家社會的狀況、政治情勢來說,你沒動就說你不是匪諜,這也說不過去……」

時至今日接受訪談之軍法官仍以「國家安全」為最優先事項,至於為什麼會這樣,就黃奕瀠所見,這些軍法官都是政工幹校畢業、所受法律訓練一致、訪談時常說「軍人命令就要服從,你敢違背嗎」可能是原因之一。問起當今關注轉型正義者常認為威權時期軍法官等於「加害者」的看法,受訪軍法官也覺得不公平:

「以當事者來看、對他來講會很不公平,要我現身說法說參與審判的軍法官是『加害者』,我是沒辦法接受,因為沒有一個審判者會出於惡意把這人故意拿來定罪,那是不可能的事……體制上設立這單位就是要執行《戒嚴法》,當年辦理規畫軍法審判的案子要合乎法定要件的才起訴審判,沒有合乎的就沒有送來──你可以說當年判決可以考量不同判決,但你用『加害者』冠在當年依法參與審判的軍法官或相關執法者身上,那絕對是一個不可承受之重。」

「我覺得不公平,他(軍法官)屬於當時體制的一環……執行的人依法從事公務行為,你說他是『加害者』,『受害者』到底是誰呢?以當時的時空背景是否叫作『加害』,那些人又真的叫作『受害』嗎?」

那究竟是誰必須為威權時期的悲劇負責?受訪之一軍法官回:「整個國家啊!法律是立法院制定的,法官只能執法,不能創法,也不能逾越法律。」

儘管應該不是每個政治受難者都能平心看待這些軍法官的回答,黃奕瀠的研究也暫且歸納,基本上受訪軍法官有順從體制、內化敵我意識、看似討論法律實則處理政治、遵從既有法律概念而沒有反思等概況,也證實促轉會副主委葉虹靈於開場所言──被視為威權體制「加害者」的人總會說自己是「依法行政」。體制之惡,身為「人」不能有一點反思、一點懷疑嗎?這題勢必花上更多時間追尋,而目前軍法官們的訪談,是稍稍看見「體制內」的人們的第一步。

喜歡這篇文章嗎?

謝孟穎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