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法匠與恐龍判決之指責,恐自陷法盲與傲慢偏見

2021-04-19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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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某銀行行員因在37天內與同一對象結婚4次、離婚3次,公司拒絕給婚假遭勞動局開罰2萬元,台北市副市長黃珊珊(見圖)認為勞動局是「法匠」。(資料照,柯承惠攝)

台北市某銀行行員因在37天內與同一對象結婚4次、離婚3次,公司拒絕給婚假遭勞動局開罰2萬元,台北市副市長黃珊珊(見圖)認為勞動局是「法匠」。(資料照,柯承惠攝)

台北市某銀行行員在37天內與同一對象結婚4次、離婚3次,公司拒絕給婚假遭勞動局開罰2萬元。台北市副市長黃珊珊認為勞動局完全沒有考慮這種「脫法行為」就開罰是「法匠」。並指台北市勞動局不知變通、不查證也不考慮各種情節緣由,有如「恐龍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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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台北市黃珊珊副市長對台北市勞動局裁決處分的「法匠」說與「恐龍判決」指責,因牽涉到台北市政府這公務機關的行政行為與人民權益的保障,筆者願從《行政程序法》真義來作簡評,冀能釐清台北市勞動局對該案的行政行為處理過程,有無違反行政程序法?是否真如黃珊珊副市長所指責勞動局承辦官員是「法匠」,行政裁罰是「恐龍判決」!?

《行政程序法》立法目的與法律原則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行政程序法》於第1條即開宗明義規範其立法目的。為達到前述立法目的,行政程序法特於第1節法例之第4條至第10條規範相關行政程序應遵守的原則。整理條示於後:

一、第4條《依法行政》原則: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依法行政」原則(law-based administration)簡述之,指的是行政權力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之規範為之。主要有2大內容:

1. 在積極面,要求行政行為「必須依據法律」;
2. 在消極面,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

二、第5條《明確性》原則: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明確性」原則指的是「法律明確性」與「行政行為明確性」,其意在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蓋行政行為具備明確性時,人民有預見可能性而有所遵循,方能合理預測行為後果,明瞭其權利義務的範圍,進而在規劃安排個人生活與行動,不會受到無法預測的干擾甚至是損害。

因此,在《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即規定採書面行政處分,並規範應記載事項:「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又處分理由之記載,應包括:1. 法令之引述與必要之解釋。2. 對案件事實之認定。3. 案件事實涵攝於法令構成要件之判斷。4. 法律效果斟酌之依據(若有「裁量授權」時)等。

三、第6條《平等》原則: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指「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之事件則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否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四、第7條《比例》原則: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五、第8條《誠信》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同法第119條則有規範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六、第9條《一體注意》原則: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因此,在同法第36條明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七、第10條《裁量禁止濫用》原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本條專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構成裁量瑕疵而違法之情形。

上述法條之立法宗旨,即為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因內容欠缺確定性,相對於其他法源,僅具有補充性。法律(或行政法規)通常是由「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結合而成。構成要件實現後,即應適用法律所規定的法律效果。因此,在「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皆有非常明確的規範,也無裁量授權的情況下,是不能濫權動用所謂「誠信原則」及作「權利濫用」之認定。否則是「濫權造法」,破壞行政立法分立,以及行政與司法職權分際,也變相在傷害人民對法律的信賴與保障,破壞法秩序的安定性,否則行政機關儼然成為「太上皇」機關凌駕於立法與司法機關之上。

因此,一個法律問題,應依形式的法律或法規命令加以決定,只有在無法獲得答覆或者顯然牴觸在法律原則中所形成的基礎規範情形,才能援引一般法律原則,這已是行政法學界的通說,甚至是行政公務人員必須有的「常識」,不可汙衊為知法玩法弄法的「法匠」輩。

結婚次數多寡涉及「誠實信用」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本案例該銀行行員勞工在37天內與同一對象結婚4次、離婚3次,是否涉及《民法》第148條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或誠實信用原則之規定?

所謂「誠實信用」之原則,參照最高法院86年台再字86號民事判決意旨,係在具體的權利義務之關係,依正義公平之方法,確定並實現權利之內容,避免當事人間犧牲他方利益以圖利自己,自應以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利益為衡量依據,並應考察權利義務之社會上作用,於具體事實妥善運用之方法。

所謂「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依據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737號民事判決意旨,查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趨勢與基本內涵。

該行員勞工之結婚、離婚既符合《民法》第4編第2章婚姻第二節結婚,以及《民法》第5編第2章婚姻第5節離婚之採登記制,只要該行員勞工有到民政機關登記、形式上也合法,勞動局就無權置喙結婚、離婚是否非法,只要法律上要件符合,雇主就應該給婚假。

都市女生為什麼不結婚、條件好的女生為什麼不結婚?內行人的一席話點出關鍵。(圖/取自pexels)
作者認為,台北市某銀行行員結婚、離婚行為,符合《民法》規定,勞動局無權置喙。(取自pexels)

何況,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前段之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再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違反第43條之規定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法律明文規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並無給予不罰的裁量權限。如果銀行雇主認為不合理、覺得有權利濫用,這屬於《民法》概念,資方可以向勞工提告,由法院判斷,實非屬行政法範疇。。

結婚無次數限制 不容行政機關擅權造法!

台北市勞動局也曾2次向勞動部請示意見,勞動部於回函意旨指出「現行法令並無對於結婚之對象、次數或頻率予以限制之規定。勞工於離婚後如復有結婚之事實,得依前開規定請婚假,事業單位如不依法給假,事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請假應給之假期規定,得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處以罰鍰。」雖然函文中「婚假應以『有結婚事實』為給假要件」,對此,勞動局副局長江明志也對外作了說明:「儘管行員與同一人多次結婚、離婚,被外界認為不合理、且作法有爭議,但法律並未說不行,勞基法也沒規定與同一人再度結婚就不給婚假。」

況且,在沒有法律授權下,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這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以及同法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即有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即不得擅權造法。

前些時日,鮭魚改名之現象,負責的主管機關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也僅能對外表示,改名耗費時程也造成不必要行政作業,希望商業活動單純化、大家理性面對。也不能逾權表示禁止改名為「鮭魚」。而本案,該行員勞工與同一人多次結婚、離婚,縱被外界認為不合理、且作法有爭議,但法律並未說不行,台北市勞動局豈可違法擅權認定該行員勞工的結婚與離婚是無效!?

因此,該行員勞工既已向勞動局提交結婚與離婚登記文書資料,既已符合《民法》結婚與離婚之構成要件,即已產生法律效果。此時的勞動局承辦官員行政權之行使,只能「依法律所賦予其組織地位上職務之限制,不能逾越法律權限,而且負有義務公正執行其職務」,這怎可輕蔑其為「法匠」!?

鮭魚 壽司 日本料理(圖/取自photoAC)
作者認為,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之前針對改名鮭魚的風潮,也僅能勸說大眾,並無禁止國人改名。但針對台北市某銀行行員多次結婚與離婚一事,為何台北市勞動局可違法擅權認定該行員勞工的結婚與離婚是無效?(取自photoAC)

「法匠說」恐自陷「法盲」論

從上述剖析,台北市勞動局承辦行員勞工申訴未給婚假案及對銀行雇主裁罰2萬元之處分,實已善盡行政程序法所規範之《依法行政》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信》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一體注意》原則、《裁量禁止濫用》原則。也謹守權力分立之分際,不逾越行政機關權限,擅權干擾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的權限。結果,卻被未明察處理程序過程的上級長官指責為「法匠」與「恐龍判決」。筆者認為,行政機關不是太上皇機關,上級長官縱然擔任過律師,也請尊重自己現有的行政官員身分,或是基於欲提高行政效能的期許,但畢竟不是司法機關的法官身分,尚請尊重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的權限。

所謂「法匠」說實已嚴重斵傷基層公務人員的尊嚴與士氣,所謂「恐龍判決」實已抹滅承辦官員們謹守分際又實事求是的努力過程。筆者特撰此簡評論述,為這些基層公務人員加油打氣,欽佩承辦官員們的努力過程,敬向他們致敬!

*作者為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所法律組博士候選人、勞動部認證勞資爭議調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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