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專欄:政府施政不能犧牲身心障礙者權益

2017-11-0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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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施政經費固然有排擠效應,但只要政府少蓋一座蚊子館,或是從所編列8千多億的前瞻政策經費中節省『百分之一』,即可幫助全國身心障礙民眾,真正落實法律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障。」圖為民間團體召開「回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記者會,身障者發言。(蘇仲泓攝)

「政府的施政經費固然有排擠效應,但只要政府少蓋一座蚊子館,或是從所編列8千多億的前瞻政策經費中節省『百分之一』,即可幫助全國身心障礙民眾,真正落實法律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障。」圖為民間團體召開「回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記者會,身障者發言。(蘇仲泓攝)

根據衛福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身心障礙者總人數從民國(下同)90年的75萬人,逐年增加,至104年已高達115萬人,同期間「15至64歲」的身心障礙者人數,亦從45萬人增加至66萬人,顯示身心障礙者「就業需求人口數」明顯增加,比例高達將近百分之五十。然而,依勞動部及內政部的相關調查,15至64歲身心障礙者的勞動處境明顯不如一般就業者,以103年6月為例,其失業率即高於一般就業者近3倍之多,而且有工作收入的身心障礙就業者,其每月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者,比例亦高達將近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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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7條規定:「締約各國確認身心障礙者享有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工作的權利,其中包括有權在開放、具有包容性和對身心障礙者不構成障礙的勞工市場和工作環境,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機會並以此謀生。為保障與促進工作權的實現,包括在就業期間罹患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權,締約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包括立法,除此之外:…(二)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保護身心障礙者享有公平且良好的工作條件的權利,包括機會均等和同值工作同等報酬、安全與益於健康的工作條件、以及不受搔擾和消除冤情的權利。…(四)使身心障礙者能有機會參加一般技術和職業指導方案,獲得職業介紹服務及職業培訓和進修培訓。(五)在勞工市場上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就業機會和職業進修機會,協助身心障礙者尋找、獲得、保持和恢復工作。…」我國已於103年8月20日公布,並自同年12月3日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於施行法第2條明文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上開人權公約已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實毋庸置疑,政府各機關之施政自應遵守並予以落實。

20171103-民間團體下午在行政院外召開「回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記者會,活動最後由衛福部派官員接受各團體陳情。(蘇仲泓攝)
20171103-民間團體下午在行政院外召開「回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記者會,活動最後由衛福部派官員接受各團體陳情。(蘇仲泓攝)

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需要政府經費支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2條規定,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主要來源為:

1、各級政府按年編列之身心障礙福利預算;

2、社會福利基金;

3、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4、私人或團體捐款;

5、其他收入。前述身心障礙福利預算,並應「按年從寬編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財政確有困難者,則由中央政府給予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然而,事實上包括臺中市、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苗栗縣、雲林縣、南投縣、屏東縣及澎湖縣等9個地方政府,於101年至104年的公務預算中,皆未編列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經費,基隆市政府甚至從102年起,即未編列相關公務預算,更遑論「從寬編列」,顯然不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2條之明文規定。

20171103-民間團體下午在行政院外召開「回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記者會,參與民眾以手語表達訴求。(蘇仲泓攝)
20171103-民間團體下午在行政院外召開「回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記者會,參與民眾以手語表達訴求。(蘇仲泓攝)

如果再以各縣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入,除以各縣市15至64歲身心障礙者人數,整體而言,以104年為例,平均每位15至64歲身心障礙者的受益金額僅有966元;金額最多的5個縣市,分別為臺北市4,017元、新竹市3,587元、新竹縣2,143元、連江縣1,961元、桃園市1,165元;金額最少的5個縣市,分別為嘉義市187元、嘉義縣199元、雲林縣216元、屏東縣223元、臺東縣234元。受益金額最高的「臺北市」和最低的「嘉義市」,兩者差距竟高達「21倍」,充分反應各縣市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保障,存在明顯失衡之情形。

此外,除依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應繳納代金…。」外(本條強制進用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19號解釋宣告合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及43條規定,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的主要來源,乃是「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的員工總人數達到一定規模,卻未依比例進用具有就業能力的身心障礙者,依法須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繳交的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差額補助費(金額係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然而,隨著未達法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的情形逐漸減少,繳納差額補助費的金額也逐年降低,身心障礙者基金餘額已從91年的112億餘元,減少至104年的85億餘元,減少比例高達四分之一。勞動部為解決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入及餘額逐年減少的情形,乃以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惟補助經費自101年的6億3,970萬6,524元,至104年時僅有5億5,452萬1,653元,亦呈現逐年減少的趨勢。

整體而言,近年來隨著未達法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的情形減少,差額補助費的餘額亦隨之減少,以致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呈現逐年減少的趨勢。政府的施政經費固然有排擠效應,但只要政府少蓋一座蚊子館,或是從所編列8千多億的前瞻政策經費中節省「百分之一」,即可幫助全國身心障礙民眾,真正落實法律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障。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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