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專欄:別再打迷糊仗了-「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有這麼難嗎?

2017-09-13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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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會員大會,會員對是否退出全聯會進行投票。(甘岱民攝)

台北律師公會會員大會,會員對是否退出全聯會進行投票。(甘岱民攝)

台北律師公會於9月9日律師節召開會員大會,就是否退出全聯會議案進行表決,當天共有1,458名律師出席,1,268名律師投下同意票,展現台北律師公會多年來堅持「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決心,外界則多以「律師內戰」來形容此次的退會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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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巧不成書,同日下午在全聯會的臉書上,剛好出現一篇全聯會理事長在高雄律師公會主辦的律師節慶祝大會的致詞概要,部分內容正是回應台北律師公會的訴求。但是,如果仔細閱讀致詞內容,就會知道若非「畫錯重點」,就是明顯誤解「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訴求。

20170909-台北律師公會會員大會,工作人員進行開票。(甘岱民攝)
台北律師公會會員大會,工作人員進行「是否退出全聯會議案」開票。(甘岱民攝)

舉例而言,致詞開始時首先說到:「律師直接領受人民的酬金,受託提供法律專業服務,律師的眼光應該停留在人民的期待,而不是自己的荷包。」其實,律師的眼光不應該「停留」在人民的期待,而是應該「超越」人民的期待。但無論停留也好,超越也罷,究竟人民對於律師的真正期待是什麼?如果認為至少應包含「專業服務」及「合理價格」,那麼這份期待應不為過。

我國是單一法域的國家,每位律師都通過相同的國家考試及實習訓練,都有能力可以提供當事人法律專業服務,雖然各縣市都有各自的地方自治法規,但通過國家考試和完成實習的律師,絕不至於沒有能力處理涉及此類法規的案件。至於,每位律師都有不同的實務經驗、專長領域和收費金額,此完全取決於律師個人條件和案件具體狀況,當事人本可自由選擇何一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專業服務,例如當事人可以基於地域便利,就近選擇適合的律師,但也可能不選擇當地律師,而選擇過去在外縣市具有合作經驗的律師,來協助其處理法律事務。律師專業能力和執業地域既無必然關聯性,所以「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並不會導致律師至外縣市執業,當事人所獲得的專業服務即有所不足之情形。

如果專業不是問題,再進一步來談現行的公會收費情形。我國共有16個地方律師公會,「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可以讓律師節省須先加入地方律師公會,才能在當地執業的入會費和月會費(各地方律師公會的入會費約為2萬至5萬元、月會費約為300至720元)。姑且不論這些費用,對於剛出社會年輕律師造成的經濟負擔,可能已實質構成對於律師工作權的限制。事實上,無論是個人、中小型或大型事務所,這些費用和事務所的人事、租金、水電等費用,都是類似成本的概念,但如果跨區辦案時,無須額外支付各地方律師公會的費用,所減省的金額難道不能成為辦理該案件提供合理價格的助力,進而更符合人民對於價格的期待?

(秀娟專題)《律師法》規定,律師要到事務所所在地以外縣市執業,必須加入當地律師公會,繳交數萬元的入會費。這項規定對沒有案源,需全國執業的年輕律師造成沈重負擔,台北律師公會主張修法廢除,稱入會費是「過路費」。(台北律師公會提供)
依《律師法》規定,律師要到事務所所在地以外縣市執業,必須加入當地律師公會,繳交數萬元的入會費。這項規定對沒有案源,需全國執業的年輕律師造成沈重負擔,台北律師公會主張修法廢除,稱入會費是「過路費」。(台北律師公會提供)

當天致詞的另一個重點則是:「假若玉山腳下、阿里山腳下、大武山腳下、海岸山脈腳下的地方公會都不在了,這些地區的律師,有什麼能力繼續服務偏鄉的人民,人民親近律師的權利又在哪裡?個人認為這個權利是『必須品』,法律扶助的案件、強制辯護須要立即指定、選仼辯護人的案件,人民都要有這樣的權利。當然人民也有延聘遠方心儀的律師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利是『奢侈品』,暫時不是現階段應該傾力保護的對象。」這段話其實透過包裝隱藏了三個重點,但都不足以成為反對「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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