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原住民族「創意修憲」之研議

2021-02-21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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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住民族行政組織及名稱之研議。諸如中央原民會、五都原民會、地方原民處、原民局及其他原住民單位及相關工作組織之名稱、權責及組織業務等皆重行檢討並列表明敍;重行研議及明確界定原住民「名稱」之使用及權益,如部落原住民、都會區原住民、平埔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等;又所謂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區分實益或存廢之研議;山地原住民及平埔原住民二者屬性、權益及業務區別之研議;原住民地區選舉區之劃分應依實重作研議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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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住民族各項重大專案性議案之執行。如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層級提升、原基法施行細則、原住民族自治法、土海法、部落公法人、原住民族民族組織系統等專案,應明確專責部門及人員(窗口),並「列管監督」執行。另應建構原住民族群政策及業務之監督及品管核審機制(應尊重標的族群)。

6、原住民族「民族教育」以原住民族「傳統知識」為內涵,原住民族傳統知識體系應以「民族系統組織」主導建構。原住民族主機關應承負統籌規劃之責,交予各族群「民族系統組織」執行;原民會已核定之746個屬民族系統體下之部落會議組織,但多形同虛設,惟有團結的「部落組織」為任何主張或權益爭取之先決條件。

7、原住民族論壇及部落族語論談之建構並設置獎勵金,除由下而上之民意可蒐集為政策之參據外,更具鼓勵年青族人關注原住民事務及學習自屬族語文化之積極誘因。

8、原住民族公共傳媒為原住民族群及部落族人最信賴之主要資訊源,建請研議協助政府作原住民族群「新政策、新法令、重要施政措施及原住民未來願景」等之資訊傳播及政令宣導教育。

我們深信上天會有最好的安排,但它絕不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故未來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具勇氣及視野跳脫臼巢之創新思維,尤其當次級系統無主系統之牽引,則必各立山頭、漫無目標的無極而終,故我們除原住民權益福利、歌舞、美食、技藝、體育及各類競賽等常態性可「立見績效」之業務外,另原住民族未來成長發展之核心主軸,屬「主系統」之政策制度、機關組織、法令法規、未來願景及民族系統組織等制度及政策創新,應併作研議建制或檢討入憲。

*作者為前總統府原轉會鄒族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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