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時代力量心口不一的國徽更改案

2021-02-0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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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改國徽,作者認為不如愛國旗。(顏麟宇攝)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改國徽,作者認為不如愛國旗。(顏麟宇攝)

有人稱:我國國徽,與國民黨黨徽高度相似,立法院臨時會29日通過時代力量提案變更國徽主決議,要求內政部在兩個月內提出相關報告。筆者以為大謬,試就法律與歷史申述之。

史實為引:有人問拿破崙有關其對手威靈頓公爵,在葡萄牙行使「焦土」作戰時(按:拿氏曾於巴勒斯坦、普魯士、俄國戰役使用),他回答說:「歐洲只有威靈頓與我可以用這措施,但他與我有區別,法國會譴責我,英國會讚揚他。」以今日的流行語說,就是「雙標」!尤其當俗稱「小綠」的時代力量,居然護起「國徽」來了,不知獨派燒「國旗」時,為何默不作聲?不是「雙標」,又是什麼?

或謂:國徽不是國家表徵,國黨怎可「竊據」與「混淆」?《中華民國憲法第6條》「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定有明文。「國徽」在憲法並無規定,但「國旗」則為國家象徵,法學泰斗薩教授孟武引於其大著《中國憲法新論》闡述:謝瀛洲教授認為,青天白日乃革命軍旗幟,洪應灶與劉慶瑞教授意見同。承前,憲法規定國旗為「青天白日滿地紅」,非國黨一己之私,而係表彰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的革命先烈精神,若要強稱「國民黨」黨徽混淆國徽與國旗,則昧於歷史,更與制憲精神相左。

那國徽是如何制定的?國徽雖在憲法中無明文:然在制憲後,民國43年明文制定之《中華民國國旗國徽法第2條》:「中華民國之國徽,定為青天白日。其式如左:
一、圓形、青白色。二、白日居中,並有十二道白尖角光芒。三、白日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間,留一青色圓圈。」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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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前,《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依照「法位階理論」,國徽雖省略前開憲法第6條的「滿地紅」,然仍依循憲法精神,在同國徽國旗法的第3條與第4條,分別就國旗與國徽法繪製格式,有嚴格規定,國旗與國徽涇渭分明,毫不混淆,黨徽與國徽更以是否切齊圓周為界,國徽不觸圓周外圍一望即知,除非眼不能見,泥醉昏潰,怎會無法辨認?難道立委諸公,視力不佳,智慮不周,才會有此疑慮?

或謂:但是二者看起來近似啊?若以其他法規解釋,則可認定「國徽」樣式在「司法審查」上不可能與「黨徽」混淆:《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二、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或外國國旗,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第三款所為通知之外國國徽、國璽或國家徽章者。」等語,定有明文。承前,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2號解釋》法明確性原則,法律需要受規範人能預見,一般人能理解,司法審判者能審察;試問:若國徽與黨徽會混淆不清,一般人無法預見,則商標法不是違反前開憲法原則?此其一;在商標訴訟中,假設好事者用「黨徽」為商標用途,若逕以「國徽」視之,豈非無視前開國旗國徽法之規定?此其二;更重要者,司法官乃人中龍鳳,若黨徽與國徽,事實上與法律上都無法辨明,不是瀆職與失能?此其三;凡此三者,足見好事者以國徽與黨徽混淆,要內政部「檢討」,違背立國精神,更是於法無據,不足為訓!

以史為結:《宋教仁日記》1905年5月3日記述:日本明治天皇,親自到靖國神社,祭拜為國捐軀的日軍將士,人山人海,長達三日,倍極哀榮,宋君喟嘆(白話翻):「啊!捐棄生命來保衛國家,不就是要如此回報?」誠哉斯言!望領導,日後忠烈祠致意時,能整肅儀容,莫誤做「吐沫狀」,慰我先烈,祐我國運,恐比改「國徽」,還更重要,不是嗎?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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