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評「違反秩序行為處罰法」

2020-12-16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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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草案方向正確,但些許內容尚須釐清。(資料照,蔡親傑攝)

作者認為草案方向正確,但些許內容尚須釐清。(資料照,蔡親傑攝)

刑事局司法科參照現行法律制度及運作現況,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並修正名稱為「違反秩序行為處罰法」。草案本週四將於內政部法規會進行第一次的審議,惟所涉範圍且影響民眾及社會秩序重大,本文先就草案總說明及修法目標之內容提出幾點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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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心價值似應調整

草案總說明第三段稱:本次修正以「跳脫框架、有利執行、符合現代」為核心價值。惟參考此次全案修正(修正之條數已達總條數之二分之一)之內容,似以「符合正當程序、回歸一元管轄、落實機關功能」,較符各修正要點之內容,且避免文義不明之「跳脫」、「現代」等非法制用詞。

2.勿濫用轉型正義之內涵

草案總說明第一段末稱:「(略),並清除本法與違警罰法之威權聯想,進而促進轉型正義之實現。」

「轉型正義」是一個社會在民主轉型之後,對過去威權獨裁體制的政治壓迫、以及因壓迫而導致的社會(政治的、族群的、或種族的)分裂,所做的善後工作。本法雖多有不合時宜,且有亟待檢討修正之處,但是否即屬前述之壓迫或分裂,有待商榷,以尊重歷史及該時期遭壓迫受害者之感受。

3.修法目標與情境實務恐有落差

草案擬刪除「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之處罰,則未來員警查獲此類查禁物時,僅得依警械使用條例沒入,無其他罰則。然而,對員警第一線執法壓制違序有無影響,尚非無疑,或應配合相關法制一併修正,以求周延,以免悖於行政院掃盪街頭鬥毆之決心。

4.警察補充性原則非刪除條文之理由

草案總說明修正要點第十一點稱:「參據機關功能最適原則、警察補充性原則及警察權分散化原則,檢討第三編各條文,及與其他刑事法律及行政法律之競合情形,為避免重複規定所造成之適用疑義或權責不清,爰刪除現行條文第64條等規定。」

然經檢視草案欲刪除之條文,多數條文為主管機關已訂有專法,且有管轄權可依法調查、處罰、執行之事項。修正之理由,應係「機關功能最適」及「一事不二罰」等原則,而與草案所稱「警察補充性原則」,即警察基於行政一體、主動介入之概念較無相關。

草案欲刪除之條文,理由之一為「機關功能最適」,然另一即應:「一事不二罰」因對特定違反行政法義務之事項,已有專法之規範,且現階段各行政機關之裁處紀錄未有整合、嫁接,為避免行為人因受分局或法院裁處後,他機關再以業管法規處罰,以致行為人實質上(行為人未救濟)或程序上(救濟所需時間、勞力與費用)之不利益,而刪除相關條文;而非基於「警察補充性原則」及「警察權分散化原則」。

綜上所述,修法草案之方向正確,但部分重要內容及法制尚待釐清。如能廣納專家學者之意見,必能更為週全。

*作者為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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