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此呼籲政府,盡快地做出零排碳的時間表,參考日本韓國的目標,並且盡快地在政府各部門進行盤點,以及如何減碳的方法。
台灣有個好處,因為長期以來電價便宜,所以整個產業結構算是極依賴電力,電力占碳排放量60%以上,所以要減碳的話,改變電力結構,就已經達到了60%,所以這部分是首要改革的對象,而且也是相對容易的部門。
例如德國,從1990年開始立法鼓勵再生能源發電,到去年年底,再生能源發電已經達到50%,也因為德國鼓勵再生能源發電,所以促成了太陽光電從昔日一度50元的電價,到現在不到兩塊的成本。現在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在歐美國家的努力下,已經大大的降低,比石化能源發電還要便宜許多,台灣政府完全沒有任何的理由,不去大力鼓勵再生能源發電,不馬上立下2035年前要達到百分百再生能源發電的目標(參考美國)。
至於國產化,可以參考太陽光電的做法,不強制國產化,但是可以給予鼓勵,例如使用多少占比的國產設備,可以在躉購費率上加碼 6%到20。
另外,對離岸風電應該不要進行招標,而是立法規定,直接用台電的迴避成本躉售給台電公司,如此台電公司完全不必任何的補貼,台電可以收購便宜的乾淨的電,何樂不為?
反之若在競標的情況下,回顧2018年,沃旭因為低價競標,後來還是把綠電賣給台積電,簽下了全球最大的CPPA,讓台電買不到便宜又乾淨的綠電,這怎麼會(對台電)是好事呢?
接下去第三階段的區塊開發離岸風電,甚至在業界有人傳出會零元競標的情況,若果真發生,那又是逼著離岸風電的開發商,再把便宜又乾淨的綠電賣給台電以外的公司,台電又買不到了這些便宜又乾淨的綠電了。
所以我們認為,廢除離岸風電招標制度,因為離岸風電成本低廉,沒有補貼的必要,也喪失了招標的意義。
離岸風電的設置,需要進行環評,在此部分有環保署以及其專家群對離岸風電對環境影響的把關,有水下考古的要求,由文化部以及其專家群對水下考古的監督,還有海岸管理法等等層層看守,比興建核電廠還有多幾十道的行政手續,所以我們不認為,還有任何再多一次招投標程序,來檢驗這些離岸風電開發商的必要。
政府應該要放手,不要想控制一切的事情,國家機器在這裡應該要適可而止,讓離岸風電開發商自行選址,自行進行所有應取得的許可,就像太陽光電,以及陸域風電一樣,也沒有進行招標,現在對離岸風電也沒有必要進行招投標。
招投標制度,會增加對離岸風電的不確定性,某種程度,也反應了小英政府對離岸風電的不信任感,所以才要步步監督,也就是說小英政府在零排碳方面,與世界有嚴重的脫軌,當歐美日韓甚至中國在規劃零排碳的時候,小英政府們還在觀望,猶豫不前。
所以才會對離岸風電又是要求國產化,又是要求招投標,層層疊疊的障礙讓離岸風電難以前進。
今天應該趕上世界潮流,定下零排碳的目標,比如說2035年之前要達到電力部門的零排碳, 2050年前要達到全方位的零排碳,在此目標下,小英政府就會很快地發現,為達此目標,離岸風電不但不可以慢慢來,等待國產化成熟,還要積極的鼓勵開發商進行開發以及興建風場,因為離岸風電是台灣達到零排碳的救星。
*作者為科技業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