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仁觀點:在川普與拜登的勝負之後,別忘了測量我們與文化的距離

2020-11-1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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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在2010年5月公布施行至今,在2017年修訂時增訂了無形資產評價的法源基礎。(示意圖,ItthiC@pixabay)

《產業創新條例》在2010年5月公布施行至今,在2017年修訂時增訂了無形資產評價的法源基礎。(示意圖,ItthiC@pixabay)

距離台灣約一萬二千餘公里的美國,因著川普(Donald Trump)與拜登(Joe Biden)的美國總統大位爭奪戰所掀起的高潮,扣緊國人心弦,更勝往年。其實,每一次的美國總統選舉,郵寄投票(vote by mail)、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與身分識別等爭議,總是在選舉過程與開票結果中受到爭議,只因本次候選人對台的態度容有差異,因此社會大眾的關切度相較於以往熱烈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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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股新聞熱潮之外,我被一則小小的報導所吸引,知名的影音串流平台YouTube近日宣布,與金馬影展及中影、牽猴子電影、GagaOOlala、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學者股份有限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出「YouTube 電影月」,在金馬影展期間,該平台會在官方頻道上免費播放一系列台灣經典電影。打開這些電影名單,當中有七匹狼(1989)、囍宴(1993)、推手(1991)、熱帶魚(1994)、無言的山丘(1992)、青少年哪吒(1992)、兒子的大玩偶(1993)以及飲食男女(1994)等經典作品。除此之外,透過數位修復的技術得以再次呈現在觀眾眼前的有大俠梅花鹿(2015 修復)、龍門客棧(2013 修復)、彩雲飛(2014 修復)及俠女(2014 修復)等重要作品。對於關心台灣電影以及文化內容發展的朋友而言,是一份令人喜悅的禮物。正如該平台所言:「電影創作是一段又一段愉快且辛苦的路程,歡迎大家觀看這些心血傑作,持續以行動支持電影人。」共同參與的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是修復國產電影的重要推手,低調卻非常重要,因為該中心透過研究、典藏、推廣以及數位修復等方式的努力,協助台灣保存了寶貴的電影文化資產,未來典藏修復的範圍也將從電影擴增到電視與廣播等影視聽內容,並持續推廣經典作品,讓國人及世界更了解具有台灣當代視野的影視聽史觀。

知名的影音串流平台YouTube近日宣布,與金馬影展及中影、牽猴子電影、GagaOOlala、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學者股份有限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出「YouTube 電影月」。(取自文化部臉書)
知名的影音串流平台YouTube近日宣布,與金馬影展及中影、牽猴子電影、GagaOOlala、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學者股份有限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出「YouTube 電影月」。(取自文化部臉書)

距離台灣約一千四百餘公里的韓國,關於文化內容產業的發展歷程,一直是我國討論的重點。韓國對於文化產業的重視可追溯回1966年,當年韓國政府為了保存傳統文化而制定了「無形文化財」制度,之後陸續將民謠、舞蹈或手藝等傳統技藝納入文化財,由文化財廳統一管理,但這也只是將文化有計畫且系統化的保存下來,尚未進行標準化與商業化。直到1996年後,金大中總統認為文化產業有文化傳承的重要性,更具備經濟增長與國家競爭力的價值,開始從國家戰略角度加以扶持。除了陸續進行組織改造或增設,例如從1994 年文化觀光部設立文化資產局,到2009年5月依據《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第31條之規定,合併韓國廣播影像產業振興院、韓國遊戲產業振興院、文化產業中心、韓國軟體振興院以及數位化文化產業團而成的韓國文化產業振興院(Korea Creative Content Agency, KOCCA)外,韓國也陸續透過「以文化為內容,科技為載體,並藉全球化進行擴散」的戰略有效佈局,承載了文化記憶、地方觀光以及生活史觀。除此之外,透過政策銀行與韓國技術信用保證基金(Kibo)的技術評等系統(KTRS)的協助,化主觀好惡為客觀指標,讓資金有效地串聯。

在語言門檻逐漸去化,以及資訊快速變遷的年代中,能夠被「保存」、被「想起」,甚至被「看到價值」,是每一項文化內容作品的企盼,也是創作人衷心的願望。對於經典作品的修復,是文化資產的保存與發揚,也是建構數位文化資產的起步,必須持續推動,這是對歷史的歌頌與敬意。然而,在「知識經濟」時代中,每位創作人(或公司)對於自身所擁有的無形資產是否清楚了解,如何讓資金的幫補不流於浮濫無可稽查,反而能因自身的價值而取得活水泉源的挹注,更是我們必須面對的真實問題。

《產業創新條例》在2010年5月公布施行至今,在2017年修訂時增訂了無形資產評價的法源基礎;此外,依據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制定的「評價準則公報」第7號的「無形資產之評價」第5條關於無形資產的定義為「無實際形體、可辦認及具未來經濟效益之非貨幣性資產」與「商譽」(指源自企業、業務或資產群組織未來經濟效益,且無法與企業、業務或資產群組分離者)。2020年9月25日修訂的第7條中,特別增訂與文化創意相關的無形資產定義,該規定內容為:「文化創意相關之無形資產源自於對文化藝術創意作品(例如戲劇、書籍、電影及音樂)所產生收益之權利,以及非合約性之著作權保護。」由此可見一斑,未來在評價時也有方向可循。此外,為因應跨領域的現實狀況,無形資產的認定也可以不限於單一種類,未來也可能同時被認定具備行銷相關(例如商標、獨特的商業設計與網域名稱等)、客戶相關(例如客戶名單、尚未履約訂單、合約性與非合約性之客戶關係等)、合約相關(例如授權及權利金協議、勞務及供應合約、許可證、廣播權、競業禁止合約等)以及技術相關(例如使用專利或非專利技術、資料庫、配方、設計、軟體、流程之合約性或非合約性權利等)之無形資產的資格。無形資產評價制度對於文化藝術或創意所衍生的價值提供了明確的評斷基礎,對於融資或投資的判斷均有幫助。

無形資產評價在台灣已然受到重視,對於文化創意(或內容)產業所持有的無形資產也持開放態度,是多年來努力的成果;未來若能建置類同韓國的文創產業技術評等系統,更將如虎添翼。這樣的建議已經持續多年,如果我們依舊無法體會「文化內容IP產出」搭配「商業行銷與政策行銷」並輔以「無形資產評價與文化內容評等」這套「組合拳」的重要性,那我們也只能繼續目測我們與文化的距離,然後,相對無語……

*作者為銘傳大學金融科技創新研究中心執行長、行政法人國家電影與視聽文化中心監事、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ICDF)諮詢委員、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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