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忻穎觀點:從「愛蜂事件」探討「偵查不公開」與強制處分的標準

2017-08-1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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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有見過一種特殊狀況,非指揮案件而是由司法警察自己無令狀搜索的狀況,檢方發現搜索程序違法,但因為刑事訴訟法僅規定事後陳報法院,檢方無審查權限,檢方只能基於檢察官倫理規範善意提醒院方(不要懷疑,這就是檢察官的客觀義務,實務上真的有這種事情,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3條明文規定:檢察官執行職務時,應與法院及律師協同致力於人權保障及司法正義迅速實現),但院方最後仍然無視檢方的提醒而強渡關山,這種檢方認為搜索違法但院方認可的案例,實在令人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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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事或淪為刁難

(1)有羈押原因之必要,有時檢方不只釋明,甚至舉證了有明確證據證明被告已經開始滅證或已經逃亡被抓回來,但卻以一些司法實務上罕見、超越一般人能夠想像的理由用低廉的金額交保。

(2)挑司法警察偵查報告、卷宗裡的顯然誤寫誤繕或小毛病,直接駁回聲請,檢方和司法警察只好不斷重新聲請,實質製造案件與院方同事的負擔。

(3)欠缺「偵查法官」角色的認知,誤把有罪門檻當成強制處分發動門檻。

3.調取票採法官保留的制度問題

案件在偵查中的發展是瞬息萬變的,調取通聯記錄是初步判斷犯罪嫌疑的重要證據,也可以初篩被告與一件侵害結果之間的關聯性與嫌疑,例如初步判斷死者死亡前有無可疑的聯絡紀錄。可惜因為某種政治力的運作,本來採檢察官保留的通聯紀錄修法改採法官保留的,甚至有些案件類型無從向法官聲請調取通聯,偏偏通聯記錄在實務上只保存6個月,導致喪失偵查中保全證據的先機。政治操作修法的結果就是——累死法官、整死檢察官、忙死警察、不利公益。調通聯對於基本權影響並不大,是否有必要採取法官保留,制度面宜再慎思。

強制處分(羈押、監聽、搜索、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等等)的發動是刑事訴訟法的精髓,實務上卻產生少數積非成是或自以為是的亂象,有扛不住輿論壓力的,也有淪為刁難而實質干擾偵查的,加上外界不懂之下的胡亂砲轟,成為實務上應該正視並好好討論的課題。

這是很值得討論的議題,與其長期以來院檢私下互相埋怨(從這點就可以推翻某些學派還活在幾十年前的審檢不分想像了),不如開誠布公好好認真面對爭議——在「顯然」不符合強制處分要件的案例,檢方就應該好好過濾,在偵查中擔任合法性控制的角色,確保送到院方的聲請案件品質,實質減輕院方負擔;院方審查時也應該具有「偵查法官」角色的認知,不能拿有罪、無罪的標準來刁難檢方,法條規定強制處分的發動門檻本來就跟有罪門檻不同,更何況,如果證據到達認定有罪標準,就直接起訴了,何必這麼辛苦大費周章監聽、搜索、羈押?過度刁難並非保障人權之道,合理的偵查作為,是公益,也是保障人權,例如被害人人權。

因為愛蜂事件,司法圈內出現了一些紛紛擾擾的爭執,活在當代的司法之中,我們要思考的是,不要因為理論的論爭,而清算一些無謂的舊帳;或是白紙黑字寫了顯然可議的理由後,硬是要把本來很有意義的檢討聲浪當成陰謀。

我們可以反對有人以某司法官的法律見解不合己意為由濫行評鑑,但是我們不能阻止他人對於某司法官的法律見解、適用標準的論辯。

*作者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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