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忻穎觀點:從「愛蜂事件」探討「偵查不公開」與強制處分的標準

2017-08-1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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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原則並沒有大到全面剝奪司法人員言論自由的程度。更沒有大到禁止經驗傳承與交流、禁止學界對於偵查作為的討論與批判、禁止對於偵查案件的邊際事實所涉及之一些社會問題討論的程度。偵查不公開原則更不應該被當作讓司法人員免於被學者批判、其他圈內人檢驗、未來後進殷鑑的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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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案件經起訴後原則上公開審理,連媒體都可以進法庭裡旁聽,除非是性侵、國防等應不公開審理的案件,當然就不是偵查不公開的範圍了。總不能說判決分析、批判等學術研究與理論思辨都是違反偵查不公開吧?

曾有學者批評,部分實務家把「偵查不公開」無限上綱,不想公開讓學界檢討的就說「偵查不公開」,想要讓媒體知道的就說是例行性對外發言。學界批評的重點並不是檢察機關謹守偵查不公開,而是選擇性不公開;觀諸實務運作實況,這個批評其實不是完全沒有道理的,在實務運作上確實有出現一些不佳的案例示範。至於日前某媒體曾經槓上某地檢署蠻橫的要求公開案件事實與偵辦進度的案例,則是媒體素養荒腔走板化的經典——地檢署的發言人制度設計,本身就是兼顧民眾「知的權利」以及案件發展不應公開後的妥協,如果媒體對於司法連這點程度的尊重都沒有,還要硬拗檢察機關捨棄偵查不公開原則,把程序正義和基本人權視為無物。

噤聲文化與偵查不公開無關

長期以來,檢方有恣意詮釋的「偵查不公開原則」,院方則有隨便解釋的「法官不語」,不要說媒體和民眾永遠搞不清楚,甚至很多司法人員都未清楚界定上開定義,再加上司法圈內一直以來噤聲的保守與封閉氛圍(尤以檢方為最),最後變成連法律見解都不能公開討論,討論就被解釋成得罪人的戰文,長期鄉愿又不敢得罪人的積壓,只能在可以匿名的環境(例如某些論壇)或是私人群組尋找情緒解放出口;一旦要求具名,人人噤若寒蟬,繼續情緒壓抑,只敢私下耳語尋求解放。

過往,院方與檢方常常被學界、律師批評相對保守,願意單刀直入就事論事、正面論辯的人,終究不多,人人都害怕背後冷箭。而這樣的積非成是,竟然被解釋成「偵查不公開」、「法官不語」?難道倫理規範不是希望我們超然、獨立而非畏首畏尾?

如果偵查不公開原則是指連裁定中純粹論述法律見解的部分都不能討論,是不是就意味著沒有檢討、沒有進步、沒有交流?檢方和辯方日後應該以哪套理論來聲請強制處分與提出合理抗辯?難道私下耳語互相批評才是良好的審檢辯文化嗎?

關於「愛蜂事件」的評論——兼論偵查不公開原則在個案的具體適用

讓我們來還原一下「愛蜂事件」的始末:愛蜂事件起因於近日在司法圈與警察圈內瘋傳的一篇隱匿個資、個案資訊及案情,僅有一小段交保理由的裁定截圖,該截圖內容純屬法律見解,該截圖唯一一個可能略有疑義的地方是原始檔有法官姓名,不過法官姓名應該不是偵查不公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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