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忻穎觀點:從「愛蜂事件」探討「偵查不公開」與強制處分的標準

2017-08-1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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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愛蜂事件有沒有檢察官倫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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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當然不能夠以惡意攻訐的方式鼓動大眾就個案本身敵視司法官個人,但基於院檢之間的制衡關係,也不是不能討論個別法官認事用法的問題。申言之,檢方內部討論院方某些法官令人震驚的「特殊見解」並沒有問題;事實上,不只院、檢而已,而是包含律師在內的司法圈內本來就會討論審、檢、辯個人風格與見解,這也不是什麼秘密。但如果對外發布惡意與扭曲的攻擊法官言論,就有檢察官倫理的問題,不過這是倫理問題,只要個別法官姓名沒有對應到個案個資與案情,理論上就不是偵查不公開問題。 

截至2017年8月13日下午媒體陸續報出被告姓名與案情為止,司法實務圈內的討論大多都是針對羈押要件與必要性的討論,以及提及某些爭議性高的裁定見解,並沒有看到有人公開關於個案的具體內容;至於對於不同法院、不同法官風格與見解的評價,在圈內好像也不是什麼秘密。坦白講,連住在監獄裡的受刑人都可以三不五時交流各地檢察官與法官風格與見解的「司法常識」了,更遑論審、檢、辯之間的互相評價,只要就事論事而非惡意攻訐,也很難說有違反什麼檢察官倫理可言。

4.司法院宜思考偵查中強制處分裁定是否宜於一審判決或判決確定後予以公開

羈押要件與必要的審查實務運作確實有一些爭議,誠如近來法務部研擬檢方起訴書要在一審判決後公開的問題,司法院也宜思考強制處分裁定是否在一審判決或判決確定後公開,作為實務運作參考。最好是有一套合乎學理的標準,作為實務運作圭臬,一方面可以保障被告人權、另一方面提供檢方釋明避免案情晦暗以及兼顧公益考量的參考。 

實務上強制處分審核標準的少數亂象與難題

法院就偵查中強制處分審核的准駁理由,因為會寫到案情、部分現有證據以及某些偵查作為,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是不予公開的;有的強制處分聲請駁回後甚至沒有抗告規定,無從讓上級審審核下級審是否有認事用法的錯誤。因此學界欠缺研究對象,導致在不瞭解實務狀況下有須多想像與誤會,真正該批判的卻沒打到痛點。

強制處分的審查,如果過度嚴苛甚至淪為刁難不利真實之發現,如果失之過寬淪為橡皮圖章則對被告權利影響甚鉅。不論過苛或過寬,也都會導致檢警無從錯其手足,紊亂偵查實務的運作。依照筆者觀察,實務上對於強制處分的審查,大致有一定的運作標準與雛型,但還是不能避免有少數亂象:

1.草率發動或認可

(1)無羈押原因與羈押必要,但在媒體大肆渲染的壓力下,「被迫」羈押。

(2)橡皮圖章

有時聲請案件太多,忙碌之餘未能仔細審核,便淪為橡皮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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