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珍專欄:黃國昌一夫當關,NCC萬夫莫敵

2020-10-30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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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反旺中」一反八年。圖為去年黃國昌與館長陳之漢舉辦「拒絕紅色媒體、守護台灣民主」活動。(資料照,簡必丞攝)

黃國昌「反旺中」一反八年。圖為去年黃國昌與館長陳之漢舉辦「拒絕紅色媒體、守護台灣民主」活動。(資料照,簡必丞攝)

前立委黃國昌不愧是「反旺中戰神」,自二0一二年反媒體運動以來,鍥而不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為中天二次換照召開長達八個半小時的聽證會(後四個小時為紀錄整理),完全不敵黃國昌一個小時的YouTube開講,當「戰狼」對上「猛獅」,蔡衍明不知有沒有一點後悔八年前無端結下的梁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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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有悔無悔,此刻的問題是,黃國昌的「庭外陳述」能扭轉NCC聽證會七零八落的慘劇嗎?更尷尬的是,不論最終換照審查結局如何,黃國昌直播對NCC的重傷害,遠遠超過他對蔡衍明干預新聞的指控,因為不論給照不給照,都得不到信任,黃國昌應該預想到這個結果,否則不會在痛斥蔡衍明兼駡NCC之餘,激動直陳:「我不是你們養的網軍!」

微信截圖庭外陳述,能成為裁罰依據嗎?

不論對黃國昌個人或其政治立場的好惡,從學者到立委,他認真執著殆無疑義,否則堅持不了八年,公職都卸下了還壓不住胸中一口悶氣,但凡出手必有「證據」。針對NCC他嚴厲質疑沒有踐行應有的「法律程序要件」,論者已多,略過不表;對於蔡衍明,他直搗核心,搬出十數張微信對話截圖,前一夜臉書點文,隔天立刻直播,指證蔡衍明的確介入包括中天在內的旺中媒體集團內容製播與操作,痛駡中天厚顏無恥,可笑至極。

毫無意外,面對黃國昌如此逼真的指控,蔡衍明連夜臉書澄清,隔天則有中國時報大半版配合斥為「片斷截圖造謠抹黑」。黃國昌則反問,「如果你(蔡衍明)不是媒體大老闆,能有這個規格嗎?」黃國昌的問題,正是蔡衍明接手旺中媒體集團以來,爭議不休的核心,「受害者」豈止黃國昌一人,或民進黨一黨?包括近日許多為新聞自由發聲的藍營政治人物,在過去一年多,也不乏被抹得七葷八素,被停上節目者有之,主動拒上節目者有之,他們還如此急迫地為聲援中天換照,反映的政治與媒體相互牽制干擾的現實面貌;遺憾的是,這正是台灣民主益發扭曲惡化的環境,問題不僅僅在中天。

黃國昌的指控是否完全真實,可能見仁見智,重點是:第一,微信截圖可以為證據嗎?在法律實務上,國家違法取證(沒有法官核准的偷拍監聽等)不具證據效力,但私人聽取證只要無脅迫行為,可以為證(比方若為吹哨者提供,或者偷拍外遇小三);第二,就算可以為證,黃國昌的指控慢得不止半拍,而且,他既非NCC委員也非鑑定人,屬「路人甲」之「庭(會)外陳述」,就法律程序要件而言,當然無法成為NCC裁判的依據,當天聽證會已有鑑定人反覆套問蔡衍明是否有微信群組等等,或許鑑定人也有拿到類似截圖,但未當庭提出,就不能為證,這可能也是黃國昌氣極敗壞的原因。

老闆介入內容製播,能成為撤照理由嗎?

如果這些都是事實,那就要問:媒體老闆介入內容製播,能成為撤照或不同意換照的理由嗎?回到衛星電視法,顯然法無明定,包山包海的各種裁罰條款中,獨缺老闆不得干預,事實上,哪個老闆不干預?差別只在或多或少,輕或重,斯文或粗魯,那就得問多到什麼程度能罰或能成為關台依據?答案還是:沒有!

舉例而言,去年「家變」的民視,經過一整年努力後,董事長王明玉在上半年給股東的一封公開信即表示,「二0一八年民視嚴重偏離創台宗旨,成為前董事長(郭倍宏)個人的電視台,並淪為喜樂島政黨的工具…」,這個情節甚至違反法有明定的「黨政軍條款」,NCC何曾置一詞?違反黨政軍的又何止民視,同樣痛駡中天的前民進黨秘書長羅文嘉,卸下黨職前感嘆民進黨變了,媒體直接介入政治,搞派系還選中常委,「我們用政治力量讓政治退出媒體,媒體並沒有因此變成我們想要的媒體。」羅文嘉勇敢單挑中天,却連介入民進黨的媒體的名字都不敢提,NCC又何曾置一詞?至於媒體大亨攜手炒地皮者,又有誰能置一詞?

從這個角度看,蔡衍明是「枱面上的粗魯」,其他老闆則是「枱面下的(政商)運作」,何者更嚴重?只能各憑好惡,這也能解釋,為什麼民調過半數民眾不支持中天關台,甚至高達七成民眾認為政治介入NCC,媒體與政治糾纏成一灘惡水,民主最需要的公共社會,其實就崩塌了一半。

二十二年前,三十郎當歲的羅文嘉撕毀聯合報的時候,高舉的是「退報救台灣」的大旗;二十二年後,年過大半百的羅文嘉控訴,「旺旺中國十一年領取中國大陸政府補助金約新台幣一百五十二點六億元。」這不是新聞,而是港交所的公開資訊,這也是蔡衍明在聽證會臉不紅氣不喘的道理,因為拿到中國政府補貼的台資企業,多如過江之鯽,包括半導體一砸就是百億美元,或謂其他事業拿到補貼,但他們沒在台灣辦媒體,那還是得就法論法,哪一條以法律禁止台商企業經營媒體?若要禁止,那得明定於法。

硬栽媒體「通敵」,不能靠眾口鑠金

羅文嘉更指控,「中天是中共獨裁集團的宣傳體,不是台灣民主社會的新聞媒體。」此言堪謂不可承受之重,得拿出證據,若主張兩岸交流就是「為匪宣傳」,包括老民進黨員吳子嘉辦的《美麗島電子報》大概都辦不下去;羅文嘉定義中國是「敵國」,蔡衍明在中國拿「敵國的補助」,在台灣辦「敵國的宣傳器」,或者符合他認知中的政治氣氛,但同樣沒有法律依據,除非民進黨蔡政府準備啓動修憲程序,回復已經廢止二十九年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因為蔡衍明的戰狼性格,讓以新聞自由聲援中天顯得礙眼,就像「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自由」,自由是有邊界的,新聞自由當然也非漫無邊際,無法無天,從刑法、兒少法、社維法…,乃至新通過的國安五法、反滲透法,都是邊界,但就是不能任由行政機關或政治人物一句話界定。或謂美國抗中,包括禁止外國人經營TikTok,台灣最近才趕走了愛奇藝;限期關閉孔子學院,台灣根本沒讓進來;限制若干中國媒體駐點採訪,台灣還沒做,但若要趕走大陸駐台媒體,也是陸委會一句話的事;重點是,「防範外患」而侵害國人自由必須慎之又慎,兩蔣動戡時期正是以「外患」之名管制國人自由──從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到人身自由,否則何來如今的「轉型正義」?正義還未轉型,言論自由就要重新禁錮嗎?

最後,如果非要界定特定媒體為「境外敵對勢力」,或與「境外敵對勢力」暗通款曲,還是得以法律為憑,既不能靠眾口鑠金,也不能由行政機關找個理由裁罰撤照了事,否則豈不辜負了台灣民主三十年引以為傲的「奇蹟」?黃國昌與蔡衍明纏鬥八年,就像政府不能扼殺異見,媒體承載公眾仁智之見,不能是四處出征的戰狼,更不能成為輾壓不同意見者的戰車,蔡衍明若不能體會「大眾媒體」(包括電視和報紙)做為「公共平台」的基本責任,即使換照慘勝,未來的爭議依然勢所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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