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在法庭程序當中,不可以說謊的是誰?是檢察官和法官吧?正當程序中,真正應該被在意的,不正是檢察官和法官不可以說謊嗎?人民不信任檢察官和法官,要檢討的,不是檢察官和法官有沒有說謊嗎?而會有冤案再審這樣的事情發生,不往往是因為檢察官或法官說謊嗎?
裁定准許再審,之前所有有罪判決都失去效力
對於裁定再審的案件,陳龍綺委員發言指出,不管是不是檢察官聲請的再審,仍然必須經過冗長的程序才能平反,讓不少冤案被害人,還要忍受多年程序的煎熬,而提出期待有所改革的意見。
這個問題的改革其實只在一念之間。簡單地說,准許再審之後,只有原二審的裁判失去效力這種錯誤見解,必須放棄。
准許再審的裁定,所推翻的不是只有原來定讞的二審判決,而是所有有罪判決都因而失去效力,案件回復到繫屬於一審的狀態。而再審的程序,事實審只有一個審級,因為不能再浪費過多司法資源。
如果這樣理解,屬於檢察系統提起再審的情形,檢察官只剩下撤回起訴、製作不起訴處分書的動作,案件就可以終結。這樣也才能解釋,為什麼在准許再審的時候,被告應該予以釋放。
鄭性澤案正在再審程序中,聲請再審的檢察官以鄭性澤沒有開槍、不是槍殺警員蘇憲丕的人提起再審,但卻要求法官查明事實真相,這樣互相矛盾的說詞,已經凸顯現行見解的荒謬。
檢察官如果認為被告沒有犯罪行為,應該不予起訴,而不是到法庭請求法官查明真相。聲請再審,第一個意思是請求撤銷原判決,檢察官請求撤銷原判決,就是針對原判決錯誤的部分,撤銷控訴的意思。
法官如果准許再審,表示法官認同檢察官的主張。讓檢察官撤回起訴即可,為什麼要讓所有人再度陷入冗長的程序折磨?
至於被告聲請的再審,縱使法院准許再審,檢察官可能不同意,只好重新處理,如果檢察官也認同被告的主張,因而要撤回起訴,亦無不可。如果檢察官不讓步,是否要釋放被告,法院才可能還有裁量空間。
*作者為前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