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航海人員考試究該花落誰家?

2017-08-10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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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多年的努力溝通,1998年2月26日第9屆第70次考試院會決議通過,採「依法規」、「應領證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3項檢視指標加以檢討,均符合者即應納入專技人員考試範圍由考選部收回辦理,包括不動產經紀人、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航空人員(包括正副駕駛員、飛航機械員、地面機械員、領航員、簽派員、飛航管制員)等5種。後來考選部成功的收回了不動產經紀人及領隊導遊,改納入國家考試辦理迄今;其餘類科經多方協調困難重重,最後仍然功敗垂成。隨著2000年民進黨勝選取得總統大位,主張三權分立的民進黨視考試院如雞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但立法院立委席位尚不足以推動修憲廢除考試院,只好採弱化考試院職權方式限縮業務範圍,至此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擴張政策,已經完全停擺。其後考選部退回體育署之體育專業人員、內政部之殯葬禮儀師等考試規劃案;也將原已辦理多年之漁船船員、船舶電信人員、航海人員等考試,陸續移還職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通部自行處理。整體來看,政策方向已經為之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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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伏季休漁期間,漁船經闖入澎湖海域(資料照.海巡署)
海巡人員。(資料照.海巡署)

有部分考試委員有一個錯誤的觀念,認為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二條既已明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所以是否為專技人員考試,基本上是考試院說了算。但其實從時間序列上來看,應該是新增加之職業管理法律完成立法程序在先(如2009年1月23日總統公布之牙體技術師法),考選部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及研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相關考試規則在後(如2010年2月3日配合牙體技術師法,修正專技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2條,將牙體技術師及牙體技術生納入專技人員考試種類第3款及第10款規範;同年3月29日訂定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體技術師考試規則)。

所以立法機關本於民意,為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依既存社會制度,就個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之取得,衡量其所需具備特殊學識或技能之重要性程度,將重要者劃歸考試院考選銓定;次要者、或雖屬重要,惟為慮及實施考選之技術性等因素,將其委諸行政主管機關辦理。(如勞動部辦理之技術士技能檢定、教育部主辦之教師資格初檢與複檢等)因此在現階段,是否能成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關鍵當然在於立法權的拍板定案,至於下游的考試權,只能被動配合辦理考試而已。如果自認為考試權說了算且能主導一切,就未免太昧於政治現實,甚至有點不自量力了。

硬搶航海人員考試,視航空、鐵路及捷運駕駛於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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