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航海人員考試究該花落誰家?

2017-08-10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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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本案來說與過去聲請釋憲案例略有一些不同,在於執行機關考選部已經在2012年把航海人員考試之辦理,移還給交通部自行處理,連同原有題庫試題及電腦化測驗軟體系統,都已經轉賣交通部。而在合議制之考試院院會,對於已經移撥辦理之航海人員考試,性質上是否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顯然沒有多數共識,所以才會發生第11屆考試院作成同意航海人員執業資格取得及發證事宜,全部改由交通部辦理之決議;第12屆考試院卻又不認帳,要求考選部會同交通部再研議合憲、合法之方案報院的前後不一致現象。在此種環境之下,似乎顯示考試院與所屬機關考選部對於航海人員考試之歸屬問題見解不一;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9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所以上級機關考試院為了本機關的顏面,應該不會同意層轉釋憲,故此路未必能通;就算勉強層轉送出,現階段親綠的大法官過半,滿腦子都是三權分立的政治圖像,任何有助於擴大考試權之可能結果,都不會成為選項,考試院想要透過釋憲釐清航海人員屬性,並維護考試權之尊嚴,恐怕也是白忙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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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在確認航海人員為憲法第86條所稱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屬性前提下,根據典試法第14條規定:「各種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報請考試院同意之方式行之。…第一項考試方式性質特殊者,經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後,得委託機關、學校、團體辦理。」爰由考選部來洽商交通部是否願意接受委託續辦航海人員考試,也是另外一種選擇。只是以辦考試為常業的考試機關,自己怠忽職守不辦考試,反而想把本身的法定職掌委託給航海人員的職業主管機關交通部代為辦理,社會大眾會如何看待此事?此外考選部是出了文山區溝子口就無人聞問的冷門機關,交通部則是內閣中排名前三名的泱泱大部,人員充裕且銀彈充沛,前瞻計畫中上千億的軌道運輸建設特別預算更是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搶攻之對象;所以大哥為何要接受鄰家小弟的委託,為人作嫁來辦理航海人員考試?客觀上來看,其成局的可行性似乎也不太高。

其三、盡速修改船員法相關條文(包括刪除第6條「經航海人員考試及格」、第11條「執業資格考試」等文字),刪除舉辦航海人員考試之法源依據,以徹底解決問題,為考試院部之間的爭議劃下休止符。其途徑有二,一種為循行政程序由主管機關交通部航港局提出修正條文,經過交通部與行政院同意,轉送立法院審議;不過此種法案既無新聞性,又不涉及選票利益,照程序走恐怕曠日廢時,不知何年何月才能完成立法。第二種則是把交通部修法文字版本,改頭換面以立法委員提案方式送出(依立法院議事規則,15位立委即可提出法律案),碰到立法院會期快結束要趕業績,類此修正一、二條之法律修正案,很快就可完成立法程序。舉辦考試之法源既然已廢,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則航海人員考試規則自無存在必要,除了廢止沒有任何其他轉圜空間。

至於採行雙軌制,再從交通部手裡要回航海人員考試,由考選部恢復辦理,以和船員訓練檢覈併行之作法,除了會凸顯相同的政府機關前後政策不連貫之矛盾而引人笑柄外,恐怕亦不能符合航運業界及海事院校之需求與期待(光是在學期間不得報考,與錄取率降低這兩點,就難以說服外界)。萬萬不可採行,以免成為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總之,要維護憲定考試權的尊嚴,不應該靠著獨家專賣的政治壟斷保障,而輕忽國際社會發展潮流,與社會各界的多數客觀評價,否則就是無視當前政治現實之逆勢操作,到頭來終將被掃進歷史的灰燼當中。

*作者為中央機關現職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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