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航海人員考試究該花落誰家?

2017-08-10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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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法定要件之一,係指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則涉及公共安全之大眾交通運輸工具,至少有空運的民用航空人員、海運的航海人員、陸運的高速鐵路、台灣鐵路以及大眾捷運等多種。其中基於歷史的原因,只有航海人員考試在1950年開始納入國家考試範圍,至2011年回歸交通部辦理,這種割捨不下的感情,再加上民進黨執政以後有意淡化考試院的角色功能,所以引發部分考試委員強烈的危機意識,遂想以憲定考試權的政治桂冠,拉回已經移撥出去的航海人員考試。可是與民眾生命安全更密切的民用航空人員(如航空器駕駛員、飛航工程師等),從來就沒有納入過考試院辦理之國家考試,自建制之初就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或受委託之專業機關團體以學科、術科檢定方式,對合格者發給檢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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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高速鐵路與台灣鐵路列車駕駛人員亦同,同樣由交通部委託專業機關團體,辦理各類列車駕駛人員檢定業務,併採學科與術科檢定方式。而大眾捷運系統中,有關從事駕駛、列車運轉之人員,也是應經技能檢定合格之技術人員擔任,其測試重點包括:行車規章、駕駛操作、緊急情況處理及行車安全防護等。前述相關規定,分別載明在民用航空法、鐵路法以及大眾捷運法中。數十年來,未聞考試院曾以相關法律侵犯到憲定考試權,而要求將其統合納入考試院辦理之國家考試。因此為何惟獨對航海人員考試鍾情不已難以割捨,而對其他民航、高鐵及捷運人員之檢定、檢測等則視若無睹,此點著實令外界不解。難怪有人要質疑考試院,對於各種交通專業人員,只想管海上遊的,不願管、不能管也無力管天上飛的以及地上跑的,這種差別待遇的處理原則,會讓人疑慮柿子只敢挑軟的吃。

本案解套的幾個可能方案

要解決本案爭議,以下幾個作法似乎可以參考採行:

其一、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確認航海人員是否為憲法第86條所稱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如答案為肯定,則考選部就應該續辦航海人員考試。反之,如答案為否定,考試院就該放手任由交通部續辦航海人員測驗。如1995年5月總統公布商業會計法之後,其第5條第4項:「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商業會計記帳人辦理之;其認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考選部認為該條文有牴觸憲法第86條「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虞,因此行文考試院轉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考試院照案通過轉送司法院,1998年5月司法院大法官並作成第453號解釋,略以:「商業會計事務,依商業會計法第2條第2項規定,謂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從事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據以編制財務報表,其性質涉及公共利益與人民財產權益,是以辦理商業會計事務為職業者,須具備一定之會計專業知識與經驗,始能勝任。同法第5條第4項規定:『商業會計事務,得委由會計師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商業會計記帳人辦理之;其認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所稱「商業會計記帳人」既在辦理商業會計事務,係屬專門職業之一種,依憲法第86條第2款之規定,其執業資格自應依法考選銓定之。商業會計法第5條第4項規定,委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商業會計記帳人之資格部分,有違上開憲法之規定,應不予適用。」所以在歷史經驗中,考試院曾經吃過立法權與行政權的悶虧,也曾尋求過司法權作為公道伯來認定特定職業屬性,所以說聲請釋憲未嘗不是一種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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