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涉嫌「發表煽動文字罪」 香港民主派譚得志被捕且拒保釋

2020-09-17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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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認為,反送中運動口號之一「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含有「港獨」之意,違反《港區國安法》,被列為禁語。(美聯社)

香港政府認為,反送中運動口號之一「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含有「港獨」之意,違反《港區國安法》,被列為禁語。(美聯社)

《港區國安法》自7月實施後多名民主派人士被捕,國安處便衣人員月初拘捕譚得志(快必),指他涉嫌「發表煽動文字罪」,這條「殖民地惡法」如何方便當局大興文字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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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外號「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控罪,早前被拒保釋申請,他周四(17日)再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覆核遭拒,要繼續還押,案件11月17日再訊。

綜合港媒報導,多人在高等法院外聲援譚得志,大批警員到場拉起封鎖線,截查在場人士,雙方一度對罵。聆訊結束後有旁聽人士向譚揮手叫喊以示支持,譚得志揮手回應後進入羈留室。

到場支持的立法會議員陳志全(外號「慢必」)向傳媒表示,對裁決感到非常失望。「這次以言入罪是政治檢控,譚得志每天的坐監都是文字獄。(政府)反對他的保釋,令他未審要先坐監,是用盡最大力量打壓譚得志。政府不僅要譚得志害怕,更想要全香港人害怕,想殺一儆百。」

48歲的譚得志9月6日遭香港警方國安處便衣人員上門拘捕,指他涉於今年3月及7月在多區擺設街站時多次喊叫「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丶「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丶「沒有暴徒 只有暴政」丶「反抗」丶「黑警死全家」等口號,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罪,以及5項發表煽動文字罪。

殖民地惡法 回歸前曾討論廢除

當局引用的「煽動罪」來自《刑事罪行條例》200章第10條,該法例在1938年通過,屬於殖民地時期的高壓法律,條例被指內容過時丶範圍很廣,當中7種「煽動意圖」情況包括:

(a) 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丶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丶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f)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g)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該法例曾用於1967年六七暴動,以限制共產黨成員在港宣傳。香港前民政局長曾德成在六七暴動期間,因在課室派傳單丶掛布條反對港英「奴化教育」,被控「派發煽動性傳單」判囚2年。他2018年接受《信報》專訪時形容,控罪是殖民管治違反人權的逼害,「我認為我罪名是不成立,罪名是強加於我的」。

六七暴動後,該法例就再沒有被引用。1996年香港主權移交前夕,立法局曾修訂《刑事罪行條例》,當年大律師公會丶律師會及香港記者協會均支持廢除煽動罪,稱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的基本權利,其後當局建議煽動罪須證明「意圖導致暴力或制造擾亂公安或公眾騷亂」,修正獲通過並由前港督彭定康簽署,但1997年後特區政府一直不予生效。

這條塵封半世紀的法律,到了2020年突然再被港府動用。除了譚得志,今年被捕的民主黨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瓊和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也涉嫌觸犯該法。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上周二(8日)回應傳媒質疑為何引用殖民地古法「以言入罪」時稱,香港法律無分97前或97後,只要仍生效,執法部門就可以引用。她又稱若有人違反相關法律,執法部門掌握證據後才會采取行動,強調與言論自由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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