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撿到手機必須送警局否則就是侵占?

2017-07-20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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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遺失物該怎麼辦?會不會構成侵占罪嫌?筆者以法律觀點告訴你。(示意圖/Pixabay) 

撿到遺失物該怎麼辦?會不會構成侵占罪嫌?筆者以法律觀點告訴你。(示意圖/Pixabay) 

法規有沒有明確的標準、執法者有沒有依法規的標準明確執行,其實是法治社會很重要的二個指標。法規沒有明確標準(在法律術語上是欠缺法律明確性或授權明確性),人民不應該因不明確的法規受到懲罰,這樣的法規甚至可能被宣告違憲;執法者沒有依法規的標準執行(在法律術語上是未依法行政或者行政濫權),當然也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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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則新聞,L男子拾獲一支市價約3萬元的手機,沒有將手機交給警方,在失主回撥詢問是否撿到手機時,要求付2000至3000元「贖回」。失主報警,警方將L男逮捕並依侵占遺失物罪移送法辦。這個案子其實呈現出來的問題不可小看,也很容易誤導民眾,有必要加以檢討。

一、撿到手機是不是一定要送警局?答案是,不用。

民法第803條:「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法條的意思是,撿到手機,要通知失主「或」報告警察,如果報告警察,就要把東西給警察保管。那麼,拾得人可不可以不報告警察、直接連絡遺失人呢?當然可以,不然法條中何必使用「或」這個字?沒有報告警察的時候怎麼辦,當然是自己先保管遺失物啊!既然如此,撿到東西後、還給遺失人前這段時間,東西在拾得人的占有保管下,算不算侵占呢?當然不算啊。

二、要求先給錢才還物品,違法嗎?答案是,不違法。

民法第805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這一條的意思是,撿到東西的人,可以要求失主先付出保管費用及報酬才歸還物品,沒給錢之前,可以「留置」物品。當然,如果失主是中低收入戶等情形,依第805-1條規定不能請求報酬。如果拾得人己經將東西交給警方,那麼,拾得人仍然可以請求報酬,但不能請求保管費用(東西不是拾得人在保管),但是,警方可以要求清償保管費用(雖然一般情形下,警方很少向失主請求保管費用,但在法條上,警方是有權利請求的)。

所以,只要L男有歸還物品的意思,要求的報酬在十分之一的合理範圍內,失主不是中低收入戶,那麼就算要求先給錢(保管費用加上報酬)才要還東西,也是「合法的行為」。

在這個案子中,L男沒有將東西交給警局保存,並且主張先拿到報酬才還物品,這二個行為是合法的,如果L男只有這二種行為,就算失主再不爽,也不能告侵占,警方也不應該以侵占罪移送。如果警方還因而宣傳告訴民眾「撿到遺失物應該送警局、否則就可能吃上侵占罪官司」,那反而是一種錯誤宣傳。什麼情況下才會構成侵占遺失物罪了?拾得人不通知遺失人、自己使用了遺失物(你只能保管,沒有使用的權利)、遺失人連絡時故意不接電話或否認其事等,這些表現出來主觀上有侵占物品為己有意圖的行為,才能被認為有構成犯罪的嫌疑。

再換個角度,你撿到了手機,要還給對方,結果白目失主跟你約了一個地方,你坐計程車去,花了500元,要求失主先給你這500元(保管費用)再把手機還給對方,結果對方認為你勒索他,告你,警方還把你移送,你做何感想?為什麼在現實生活中,通常撿到東西的人會把東西送警局、看到車禍儘量不要接近,幾乎己成為民眾的行動準則,理由很簡單,為了自保,誰也不願意「好心被雷親」,無端涉訟。

「被害人」提告就一定要移送(然後把有罪無罪的責任推給檢察官或法院),還是說對於明顯不違法的情形,應拒絕移送?這個問題不可小看。當法律有明確標準,行為人沒有違法,就算他的行為不符合「多數人的常態」,執法者仍必須依法行政,否則執法者可能反而成為違法者。如果不能解決這個問題,很多濫用司法資源迫害他人的情形就可能被鼓勵,進而一再出現。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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