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思帆觀點:我所知道的「國民法官」制度理念與規劃

2020-06-1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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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變革,依賴的是審慎的評估與理性的判斷,而不是刺激浮誇的口號與聳人聽聞的宣傳。只要從這些點深入思考,就知道所謂引進陪審消滅恐龍法官、貪污法官、法官專斷這些說法,雖讓人目眩神迷,但是完全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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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對人民參與審判的期待,並不是簡單的一句民主口號,或是「換人來取代法官審判」這樣的想法,而是樸素而務實的態度:期盼透過更多來自民間的參與,產生化學變化,讓整個刑事審判發生正面的改變

法槌,司法,判決,示意圖。(取自succo@pixabay)
人民參與審判不僅是司法民主,也是讓審判產生正向影響的可能。(示意圖,取自succo@pixabay)

國民法官的基本設計

司法院「國民法官」制度對人民參與審判的具體內容是「人民全程與法官共同審理、討論,一起作出最後決定的審判」:法官與人民有雙向的對話、活潑的討論,而非只有單向的法庭教示,這如同研討會的討論,相較於單向的教學,是更有效率的資訊傳達方式;由來自不同生活背景的國民與法官對等討論、民主審議,將深入與多元的觀點帶進法院判決形成的過程;人民的意見可反應在論罪與量刑上,不只判決結果兼具國民良識與法律專業,也維持判決的說理,讓被告理解被判處罪刑的理由,充分保障被告訴訟權。

其次,適用案件以重罪為原則,符合將寶貴資源集中投入重要事項處理的精神。

再者,透過「個案隨機選任」、「參與審判人數多於法官」(6人>3人),來確保每個程序都可以呈現來自社會大眾的多元意見,充分反應國民正當法律感情。

可以說,「國民法官」制度已經融合傳統上所謂陪審、參審制度的優點,兼顧多元參與維繫公平審判的要求。

國民法官的審理方式

為了讓國民法官可以順利參與審判,草案有很多訴訟制度設計與配套措施,只簡單介紹幾點:

第一,真正理想的參與模式,是參與審判的人民透過自己的眼睛、耳朵,經由檢察官、辯護人在公開法庭上直接主張、出證以後,才形成心證,而不是讓他們在沒有人幫助的情況下,自己在小房間裡研究卷證;也不要因為法官先看過卷證了,讓人民沒有辦法跟法官站在對等的地位討論,所以,草案規定檢察官起訴時不要送卷證給法院,確保審判者在「審判開始後」才一起接觸證據內容。

其次,要求一般人民放下工作、家庭生活來參與審判,非常辛苦且責任重大(根據司法院之前模擬法庭調查顯示,有超過五成的民眾希望參與審判天數在3日以內),所以儘可能減輕人民參與負擔,確保人民專心參加審理,不受外界不當的干擾。因此,草案規定檢察官、辯護人要事先決定訴訟策略,擬定主張、出證計畫,法院也必須先定好密集審理的審理計畫,在短時間內集中審理,最後國民法官就可以依照在法庭上呈現的證據內容,與法官共同評議討論,並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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