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思帆觀點:我所知道的「國民法官」制度理念與規劃

2020-06-1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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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在陪審制下,為避免陪審團濫權、不依證據裁判、未經充分討論就做出決定,才需要極其繁複的選任程序與篩選陪審員規則(以剔除可能有偏見的候選陪審員)、嚴謹的證據法則、鉅細靡遺的審前教示、大幅簡化的爭點與問題,用這麼多的事前、外部的程序配套,去控制陪審審理,付出這麼高的代價與訴訟成本,一切都只為了確保陪審審判可以在公平審判的軌道上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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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才有許多曾經實施過陪審的國家改採「由人民與法官共同討論、一起認定事實」。不只希望有「判決說理」確保事後從外部檢證法院判決合理性的可能,更希望用比較合理的成本,維繫公平審判的價值。這不單只是國家機關要付出的成本,更重要的是當事人必須負擔的訴訟成本:如果訴訟程序的繁複程度高到當事人必須付出高額訴訟費用(包括辯護費、陪審團諮商等費用在內),才能勉強實現一個公正的審判程序,這就不是理想的情形。

人民參與審判的理念與價值

或許有人質疑,是否「讓人民與法官共同討論」將造成人民附從法官意志的結果,使得人民參與審判成為聊備一格的制度,參與審判人民僅是審判程序中的象徵點綴而已?

但是,從司法院國民參與審判法草案所闡明的核心價值理念,我們認為並非如此。

司法院30日公布國民法官制度草案,並現場模擬國民參與審判法庭。(司法院提供)
司法院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並現場模擬國民參與審判法庭。(司法院提供)

從草案第一條,就可知道推動人民參與審判的目的,是要讓司法審判因為人民參與更透明、更簡單好理解,要實現法官與人民的溝通對話,也要在法院的判決中展現人民對公平正義最樸素的期待與價值觀,進而實現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也提高人民對司法審判的關心,並透過這種民主審議的實踐,潛移默化地涵養公民參與、法治文化。

其次,讓一般人民以審判者的地位加入審理程序中,必然會為司法審判風貌帶來根本的改變。具體說來,過往刑事審判因為大量運用書證,導致審判程序變為當事人提出書證的場所,法官主要藉由事後閱覽書證內容形成心證。而如果檢辯雙方都意識到素人成為審判者的事實,那麼,為了讓時間有限、不具專業知識與經驗的一般人民瞭解法律規定、爭點、證據的內容,就會事前研擬周詳的主張及出證策略,針對真正有爭執事項,在法庭上集中提出活潑且簡明易懂的主張及出證,使人民可以藉著在法庭上直接見聞證據內容就形成心證。自然可以期待刑事審判的風貌轉變為「以法庭活動為中心的審理」,並落實「言詞審理」、「直接審理」、「集中審理」、「更簡明易懂的主張與出證」等目標。

再者,在參與審判人民與法官共同討論的過程中,人民絕非一味區從法官的意見,人民的意見也不是完全沒有改變法官的可能。例如,根據過去對模擬法庭的觀察結果顯示,對於容易結合自身一般生活經驗的事項(如「強盜罪」的要件「至使不能抗拒」就涉及到一般經驗下對於不同強度強暴、脅迫的認知與抵抗能力),每個人都可能基於自己成長背景、生活經驗、價值觀念,積極提出不同觀點;又如,當3位法官彼此的意見發生分歧的時候,人民的意見往往會有左右最後決定的關鍵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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