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長挑選承仰其意志的檢察官辦案,尤其是社會矚目案件」
就檢察首長權限問題,10日的會議最終通過4項決議:1.檢察官會議之權限應予擴張,以適度節制檢察長之指揮權、2.檢察首長行個案指揮監督權、職務收取權或職務移轉權時,應以書面行之,未依規定提出書面時,應構成個案評鑑事由、3.檢察官事務分配應由檢察官會議決定、4.檢察官分組辦事,各組組長(主任檢察官)的選任、組員的配置等,皆應由檢察官會議討論後決定。
林孟皇15日受訪時指出,政治部門過去透過人事控制與案件控制,使檢察官成為統治者的工具,透過檢察首長對檢察事務的監督權限,包括所謂的案件指分權等等,使檢察官對案件的偵查,以及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處分,都受到控管。
林孟皇指出,法官審理案件是抽籤決定的,檢察體系原則上也要隨機分案,如果檢察長要指定分案,必須要行諸於書面並附理由,「這個內部規範已經一、二十年,但是從來沒有被落實」。他指出,檢察長透過指分的權限,自然把案子分給會仰承他的意志辦案的檢察官,尤其是社會矚目案件,而檢察官為了升遷,也會照辦,透過檢察官會議的機制分配檢察事務,可以避免這個情況。
林孟皇說,除了內部規範,2012年7月開始施行的《法官法》也明確規定,他在那3年內問過全過各地的地檢署,幾乎都沒有針對檢察事務分配召開檢察官會議,有的是極為少數,台北地檢署也是他在2014年5月在檢察官論壇貼文質疑後才召開,希望這個決議做成後,檢察長不會再非法搞「紅牌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