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安觀點:《政黨法》清算政敵的劊子手!?

2020-05-0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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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4月26日表示,依《政黨法》規定,廢止包括婦聯會在內的42個政治團體。雷倩說,內政部今年3月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呈報,《政黨法》並未限制政治團體轉換為政黨以外的團體。但是婦聯會去向衛福部申請成立新世紀基金會時,衛福部要求先出示內政部與黨產會的同意函,內政部就是拖延不處理。收到內政部行政處分公文後,將會依法發動進一步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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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新北市長朱立倫27日表示,如何讓婦聯會更能符合當時創會以及民眾的需求,也是現在內政部與政府的責任,不要有太多政治思維與政黨立場,希望政府好好地讓婦聯會轉型,而不是讓婦聯會消滅。

國民黨文傳會主委王育敏表示,內政部應輔導這些團體轉型,作法也要符合民主法治的價值;遺憾的是,民進黨政府完全相反。國民黨立委洪孟楷質疑,蔡政府蠻橫至極,婦聯會一脈相傳都是正常法人化,也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過去二、三十年都有按內政部指示與相關要點辦理,但現在改朝換代,就可憑政黨一己之私做這樣認定,實在讓人無法接受,這也是「追殺政敵」最好的例子與證明。

政治團體並非政黨  不符合政黨轉型目的

何謂「政治團體」是指那些區別於政黨和國家機關,有組織地去參與政治過程和影響政府決策的社會利益群體。代表特定集團的利益,是政治團體存在的基礎;參與和影響政治過程,是它的主要任務;通過影響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來實現集團利益,是政治團體的基本政治性質。(引自維基百科)

何謂「政黨」是以執政或促進和保障特定政治思想、政治利益為目標的團體。在代議制民主政體裡,政黨爭取執政一般以參加選舉為手段,並有時結成政治聯盟,在必要時聯合執政。政黨通常有特定的政治目標和意識形態,針對國家和社會議題有各自的主張,定立政綱展示願景。(引自維基百科)

內政部說明,78年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增修「政治團體」章,訂定政治團體相關規範有其時空背景,以現在政黨政治發展實況,政治團體已無存續必要;原依人民團體法成立的政治團體,其性質接近政黨,也可依法收受政治獻金,應受較高密度的公共監督,因此政黨法規定,給予政治團體2年期限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以及未轉換為政黨者有關財產的清算事宜,並未針對特定團體,也不會有差別待遇。

雷倩批評,民進黨政府對於婦聯會的處置,是台灣民主自由的照妖鏡,行政權的無限上綱,凌駕中華民國憲法,實已違反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包括結社權、言論自由、財產權等。民進黨政府夾殺婦聯會,將依法抗爭。而同樣被視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的中國青年救國團,28日也發文力挺,主任葛永光表示,政治團體並非政黨,所以《政黨法》若禁止政治團體轉型為政黨以外的團體,應有違憲之虞。婦聯會從事公益工作,對國家社會有重大貢獻,自去年起除了向內政部表達希能轉型為政黨以外的團體外,也向衛福部申請成立公益基金會,至今仍未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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