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財團法人法,遮掩不住維護公產假面具下的貪婪嘴臉!

2017-04-26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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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有責任監督管理,但不能強取豪奪!

總結言之,蔡政府嘴上說要強化政府對國產的監督控制,要追回被私人竊取的國產,但事實上就算無此新的立法,政府仍有強大的控制權、監督權,甚至可以透過司法維護這些權益。所謂財團法人失控或流入私人之手,完全是過份誇大的說法。而且財團法人本有其公益之目的,過度的政治介入,只會讓原本投入此等公益領域的資源更加複雜與不穩定,也更可能遭到挪用,反而斲傷這些財團法人設立的原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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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維護國產的大帽子下,立法所賦予政府的是介入財團法人人事與監督等更多更大的權力,但實際上這些僅限於政府行政部門對財團法人的控制,行政以外的國會監督,卻完全被排除在外。換言之,此立法只是讓行政權能夠更牢牢掌握與運用這些資源,國會的監督在維持現行法制下,僅能觸及一小部分(政府捐助或投資50%以上者),仍有太多的政府捐助或轉投資事業,仍在缺乏有力外部監督的情況下,成為行政權可以恣意運用的籌碼與資源。

這個立法,我們看見的,絕非維護公產這種表面上冠冕堂皇的說辭,我們看到的,是比過去以往更為貪婪、跋扈,且變本加厲的囂張政府。財團法人設立的初衷,是用於社會公益的,其資產也是屬於社會公眾的,政府不是不能監督管理,政府更有責任進行必要監督管理,讓這些法人運作得更完善,但是這不代表政府可以強取豪奪!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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