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財團法人法,遮掩不住維護公產假面具下的貪婪嘴臉!

2017-04-26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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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強制已轉為民間財團法人者仍須準用相關規定,心態可議且過於粗暴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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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成立之目的,均有其一定之公益目的,政府無論獨立捐助,或透過與民間合力捐助,主要目的應在讓政府角色的扮演能更有彈性發揮的空間;或是做為一個領頭羊與倡議者的角色,由政府帶頭發起,用以凝聚民間的各種力量。今天如果政府的發起,可以喚起民間力量的參與與支持,進而讓此公益之財團法人可以財務自主,獨立運作,此種正向發展與模式,反而應該予以肯定。

然我們看到此草案,一味認為由政府捐助轉為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都是公產為私人侵吞;政府原始出資因民間的投入,就被認為遭稀釋而被民間吃掉,這種完全負面角度的詮釋,反將扼殺公益財團法人的正常發展。

尤其草案回溯到本法施行前,只要因接受民間捐贈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者,都必須準用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部分規定。同樣是一種打破過去合法秩序的粗暴方式。尤其這種因民間捐贈而讓法人財務脫離政府支助者,應該是政府結合民間力量的範例,本法卻將其視為負面教材且必須限期矯正。日後只要政府出資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一旦引發社會共鳴,隨後的民間參與都將被視為覬覦公產的力量,如此惡性循環,豈有結合民間力量之可能?且此等法人將永遠仰賴政府資助,恐將成為政府另一沉重財務包袱。

(四)強制買回,無異強取豪奪

此草案對於政府曾捐助的財團法人,因遭稀釋轉為民間性質者,更可以出資買回,此舉實無異於強取豪奪。政府目前捐助的財團法人中,每年仍需負擔三百億以上的預算供其運作所需,財務能夠自主而毋需依靠政府者,寥寥可數。(根據2014年8月28日審計部提出促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嚴密審核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概算之意見中,提到截至102年度止,中央政府各主管決算列有152家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基金總額2,423億餘元,其中政府捐助基金1,940億餘元,占 80.07%。該等法人民國102年度接受政府捐助日常運作經費約307億餘元。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2016年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增加為162家,基金總額達2,500億元。)法人只要仍需政府資助者,政府要控制絕非難事,絕非本條立法的真正對象。政府屬意買回者,必然為財務狀況良好而無須政府金援者。換言之,只要政府曾經出資,日後可視其運作狀況優劣,對無法獨立自主者繼續金源以控制之,對績效良好、財務獨立卻不受政府空者,則可強制買回之,這些被強制買回的法人卻連說不的權利都沒有。

此立法誇張之處在於,如果此邏輯可以說得通,繼續向外延伸擴張,那麼所有民營化的國營事業,甚至政府轉投資事業,未來政府都可以憑己意出資強制買回?舉例而言,台積電成立時國內外企業均不看好而不願投資,當時由政府資出48%,如今其已成為全球半導體龍頭,獲利驚人,難道政府也可以見好就強制買回嗎?或許營利事業與公益目的的財團人不同,但連從事公益的政府資產都必須強力管控,並可以溯及既往追回,那營利的政府投資事業,不是更應該管控?更應該追回嗎?怎麼可以讓民間資金滲入稀釋?董事會中又豈能沒有與資出額相當比例之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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