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大爭議 高公局與收費員說法大對照

2014-11-27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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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收費員到交通部抗議,爆發強烈衝突,有抗議者遭到警方毆打。(宋小海攝)

國道收費員到交通部抗議,爆發強烈衝突,有抗議者遭到警方毆打。(宋小海攝)

近日國道收費員頻上新聞版面,從先前佔領國道抗爭、赴連勝文造勢場合遭毆再到前一陣子的調解破裂佔領高鐵月台等,許多民眾即使不清楚收費員的訴求,可能也聽過收費員的抗爭口號「只顧選舉,不顧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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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雖有部分民眾表達支持,也有許多負面評價包括「約聘工憑什麼爭年資」、「自己不去找工作」等等,而在自救會與高公局調解破裂後,高公局發出了<近日收費員選舉場合抗爭所提相關疑問真相說明> ,提出6大真相更加深民眾「收費員貪得無厭」的印象。

然而,收費員自救會今(27)日一一反駁高公局所提出的6大真相,在此記者分別列出兩邊說法,供讀者參考。

爭議一:為何政府未善盡雇主責任讓收費員失業,且面對收費員四處抗爭仍置之不理?

高公局表示,收費員是一年一聘之僱用人員,自民國95年起,每年收費員招考簡章、及簽約時在契約書上都有說明實施ETC計程收費後即終止僱用;實施計程收費終止勞雇關係後法律上高公局並無安置收費員之義務,高公局除依法發給員工離職儲金或資遣費外並爭取加發或補足7個月之月支報酬,此外,也盡力協助收費員進行工作轉置相關事宜,已善盡雇主之責任。

自救會則說,收費員是常態而非臨時性工作,依照《勞基法》第九條規定,符合《勞基法》保障的不定期契約工,所謂「一年一聘」只是高公局為節省人事成本,規避《勞基法》的卸責之詞。高公局先前聲稱其是根據《勞基法》第11條第4款之規定,因業務變更而解聘收費員,但若根據此條文,高公局在解僱前有先行安置勞工的義務,並不因「契約書上都有說明實施ETC計程收費後即終止僱用」而消除。

此外,高公局是解僱收費員在先,與遠通合作在後,並非盡安置義務後才解雇,已構成違法。就遠通轉置情況來說,1191名收費員中僅有一成左右的人仍在遠通電收就職。

爭議二:為何高公局未依照勞基法結算收費員年資發給資遣費?

高公局表示,高公局已依現行適用相關法令(包括勞基法)結算收費員年資,收費員除依法令規定結算並領取離職儲金或資遣費外,另經高公局爭取加發或補足7個月薪水,並於今(103)年1月15日前發放完畢。

收費員則說,高公局雖聲稱已依法發給員工資遣費並額外爭取加發7個月月支報酬,但實際狀況是,收費員並未拿到<勞基法>最低保障的資遣費及年資,7個月的薪資補償僅適用於特定種類的收費員,目前狀況是即使有些收費員工作十年、二十年,應得到更高月薪作為補償,最後卻都只拿到最多7個月的補償薪資。

爭議三:為何高公局無法針對收費員勞保年資損失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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