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金融商品未說明風險 最高罰1000萬

2014-11-20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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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規定金融業銷售複雜性高風險金融商品,明確要求金融業者須向消費者說明投資風險,否則最高可罰1000萬元。(吳逸驊攝)

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規定金融業銷售複雜性高風險金融商品,明確要求金融業者須向消費者說明投資風險,否則最高可罰1000萬元。(吳逸驊攝)

未來消費者購買金融理財商品,保障將大幅提升。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規定金融業銷售複雜性高風險金融商品,必須提報董事會通過,且明確要求金融業者須向消費者說明投資風險,否則最高可罰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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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兄弟破產引發金融海嘯,消費者卻求助無門。為避免類似事件重演,這次《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修法也設計集體評議制度,協助小蝦米對抗大鯨魚。未來只要有20位以上消費者因同一金融事件受害,金管會可指定法人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以節省評議資源。

過去銀行業者販售金融商品給消費者時,往往只強調產品與服務的好處,卻未清楚說明相關風險,導致消費者的權益受損。行政院會上午通過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首度明確規範銀行等金融機構若未向消費者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契約的重要內容與風險,將可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最近陸續完成《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修正,前者協助擴充銀行海外投資能量、鼓勵發行本土金融債券;後者則從消費者立場,要求銀行完善消費者保護,兩法都將爭取時效送入立法院審查,希望能趕在明年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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