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承恩專欄:英國新冠立法啟示,有權力就要節制

2020-03-27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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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新冠條例》內建對緊急權力的節制。這是為了法治的要求:為了因應疫情,國家必須迅速地採取強力的措施;同時,節制的機制始能適度監督這些措施的必要性與合比例性,確保政府對人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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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二十節對可能受感染者施加的強制隔離與檢疫而言,公衛官員、警察或入出境移民官員只有在合理懷疑其受感染,且措施對其利益、保護他人或公眾健康所必要時,始得施以合比例的措施。

可採行的措施包括令其移至指定處所、接受採檢、由合格醫事人員採集其生物樣本、交代旅遊史等。等待醫事人員採檢的時間,警察可將人留置二十四小時,得延長二十四小時;移民官員可將人留置三小時,得延長九小時。

英國的武漢肺炎疫情延燒,英國政府請輕症患者在家自我隔離7天(美聯社)
英國的武漢肺炎疫情延燒,英國政府請輕症患者在家自我隔離7天(美聯社)

法律授權可以盡可能細密

一旦確診,公衛官員得將其留置,但不得超過十四天。期滿若公衛官員認其仍有傳染他人的可能而繼續留置為必要且合比例,得續行留置,但必須每二十四小時檢討是否必要繼續;延長留置期間亦不得超過十四天。受留置處分之人,得向法院聲請審查公衛官員的決定。

就國會監督而言,目前草案規定衛福部長就本條例的實施,必須每兩個月向國會提出報告,每年由國會審查一次是否繼續施行。反對黨則希望每六個月就由國會審查一次。

《新冠條例》預想了疫情對社會生活各層面的可能衝擊,提供政府必要的授權。草案長達三百頁以上,預想情境相當廣泛,提供的措施亦相當細密。

除防疫與檢疫措施已如上述,草案其他措施還包括三大方向:

一、強化醫事相關人力與資源,包括臨時徵召醫護、長照、社工、志工、徵召期間其退休金及給付計算、將治療行為納入損害賠償體系;

二、降低原有法令管制的程序要求,包括降低精神病患入院、地方政府提供長照、醫師簽發死亡證明、司法官員簽發令狀的行政要求;

三、其他維持社會生活的措施,包括擴大政府對食物供應的監管、允許法院透過視訊開庭、地方選舉與公投延期、對兒少的照顧責任等。

疫情瞬息萬變,但法律授權可以盡可能細密。有權力就有節制,是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英國的防疫或許有不同的哲學,但其法治精神值得台灣借鏡之處。

*本文原刊新新聞第1725期,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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